京商生二字〔2024〕16号《北京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学校、幼儿园周边售酒网点设置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学校、幼儿园周边售酒网点设置规定〉的通知》
京商生二字〔2024〕16号
各区商务局、教委、市场监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促进本市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商务局、市教委、市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学校、幼儿园周边售酒网点设置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学校、幼儿园周边售酒网点设置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包括本市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技工学校。
本规定所称“酒”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本规定所称“售酒网点”是指从事酒类经营的固定零售业场所,主要包括百货、超市、便利店、酒类专营店、小商店等。
第三条 经营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周边100米范围内不再增设售酒网点,具体测量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以售酒网点出入口中间点到最近的学生出入校门中间点实际步行距离为准。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