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规自发〔2024〕11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本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与立项文件衔接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本市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与立项文件衔接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
京规自发〔202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缩短用地要素供应周期,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北京市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办理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与立项文件衔接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片开发类项目用地(土地一级开发、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工业用地前期开发等项目)
此类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若立项文件已过有效期,但在立项文件有效期内已启动实施,开展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相关征地公告,或签订拆迁(搬迁、腾退)协议等实质性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项目即为一级开发阶段已开工,区政府可依据立项文件继续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出具认定是否实质性开展前述工作的相关文件。
二、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政府投资类项目用地
此类项目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若立项文件已过有效期,但已取得初步设计概算批复或安排市区两级财政性资金,区政府可依据原立项文件继续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请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程序衔接,高效推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17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566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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