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办发〔2024〕2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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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4〕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31日
 






关于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强县工程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促进乡村全面振兴、推进强县工程的重要位置,坚持标准化、体系化、数智化发展方向,以“一般病在县内解决、头疼脑热在乡村解决”为总体目标,以硬件优化提升、人才培养引进、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全面提升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切实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看病繁”问题,为加快县城“双集中”发展和就地城镇化提供卫生健康服务支撑。

设施设备条件持续改善,到2025年,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国家优质服务基层行基本标准、30%达到推荐标准;到2026年,全省63个县(市)和神农架林区实现三级医院全覆盖,村卫生室全部达到国家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基本标准、50%达到推荐标准,逐步普及数智化医疗服务;专业人才队伍不断壮大,到2025年,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左右;到2026年,乡镇卫生院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占比达到10%,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大学生村医;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质效不断提高,到2026年,建成全省统一的数智化远程医疗服务平台,带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赋能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层首诊、远程会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的运行机制更加高效顺畅。

二、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标准化建设

(一)优化县域医疗卫生机构布局。结合县城“双集中”发展和就地城镇化,因地制宜分类配置县域医疗卫生资源,从注重机构全覆盖转向更加注重服务全覆盖。统筹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合作、提供差异化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服务人口较多的乡镇卫生院提高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100种常见病、多发病,基本达到二级医院服务能力;其他乡镇卫生院按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核定规模,兜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性疾病诊疗服务“双网底”,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75种常见病。优化村卫生室设置,交通便利地区相邻行政村可合建村卫生室,邻近乡镇卫生院或服务人口低于800人的行政村,可通过乡镇卫生院巡诊、派驻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提升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坚持“填平补齐、适度发展”原则,优化提升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在基础设施方面,县级医院重点推动病房改造提升,补齐病房环境与设施短板;乡镇卫生院重点加强门诊与病房改造,完善空调、电梯、卫生间、污水污物处置等配套设施;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公有化、标准化村卫生室。在设备配置方面,推动县级医院医疗装备迭代升级,加快医学影像、放射治疗等设备更新;乡镇卫生院配齐彩超、DR、可穿戴式医疗设备等,支持中心乡镇卫生院、“口子镇”卫生院配置CT、血液透析机等;村卫生室配备心电图机、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诊急救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建设数智化医疗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数智化病理服务体系建设,建成省级远程病理服务平台,全省二级以上医院实现病理服务全流程数智化。坚持开放共享,建成全省统一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汇聚远程影像、病理、心电、检验等诊断和会诊功能,推动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实现数据共享、结果互认、会诊转诊等。加快人工智能、AI辅助等数字技术在基层诊疗服务中的配置应用,以数智化带动医疗资源下沉,变“患者跑腿”为“数据跑路”。(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数据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四)培育壮大县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加大力度引进基层紧缺专业人才,持续培养“本土化”人才,逐步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落实艰苦边远地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倾斜政策,加快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短板,力争到2027年县乡村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2人,每千人口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0.45人,每万人口全科医生数达到4.0人。制订具体实施方案,选聘200名二级及以上医院具有高级职称且符合岗位条件的退休医生到县乡医疗机构担任首席专家。强化县乡村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3年内实现在岗卫生技术人员业务培训全覆盖,其中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1000人。(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五)创新人才使用机制。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推进“县管乡用、乡聘村用”改革政策落地,激发县乡村医疗卫生人才队伍活力。连续工作满15年或累计工作满25年且仍在岗的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在满足聘用条件下,可通过“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聘用至相应岗位,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鼓励各地将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纳入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资助范围。以县(市)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六)强化医护人员收入和待遇保障。积极推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标准落实财政保障。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要求,统筹平衡乡镇卫生院与当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水平,内部分配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鼓励设立全科医生津贴项目并在绩效工资中单列。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各项补助政策并动态调整补助标准,按照执业资质分类给予岗位补贴,乡村医生平均年收入与当地乡镇卫生院同等年资医务人员收入水平相衔接。加强乡镇卫生院特别是山区和偏远地区乡镇卫生院职工周转住房保障,鼓励各地为大学生村医安排周转住房。切实维护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社厅)

四、完善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运行机制

(七)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明确医共体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推进资源共享、人财物统一管理、处方自由流动、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用药目录衔接统一。加强医共体绩效管理,引导资源和患者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下沉。(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医保局、省药监局)

(八)完善城乡对口支援帮扶机制。深化医疗卫生城乡对口帮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作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基本职责。建立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分片包县、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通过专家派驻、专科共建、临床带教、远程协同、科研和项目协作等方式,带动县域医疗卫生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城市二级以上医院每年至少派出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到对口帮扶的县乡医疗机构常驻开展帮扶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卫生健康委)

(九)落实乡村医疗卫生投入保障。落实市县两级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新增财力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方式予以保障。省级财政加大统筹力度,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对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予以支持,对提升脱贫地区乡村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十)全面建立医保、医药、医疗联动机制。对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建立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机制。年度新增医保基金重点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倾斜,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在已开展DRG/DIP支付改革的地区,逐步扩大基层病种(病组)数量。将基层广泛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按有关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合理提升诊疗、手术、护理、安宁疗护、中医药适宜技术等医疗服务价格,逐步提高服务收入占比。在市域范围内从乡镇卫生院上转的住院患者,起付线可以累计计算,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上级医院转至乡镇卫生院的,取消起付线。(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完善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是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推进县城“双集中”发展和就地城镇化、乡村振兴的迫切需要。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建立“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组织领导、投入保障、日常调度等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实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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