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规〔2024〕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徐州市黄河故道中泓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24-06-25 0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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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徐州市黄河故道中泓治理工程建设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





苏政规〔2024〕2号






徐州市黄河故道中泓治理工程是区域水利治理骨干工程之一,并已纳入国家新一轮中小河流治理名录。为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全面准确做好工程建设征地、占地范围内的实物调查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和水利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实施徐州市黄河故道中泓治理工程,可进一步提高区域防洪排涝标准,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工程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

二、徐州市黄河故道中泓治理工程位于徐州市境内,主要实施河道疏浚、堤防加固、新改建配套建筑物等内容,工程征地、占地涉及徐州市铜山区、丰县和睢宁县3个县区。工程建设初步征、占地范围由徐州市人民政府明确,最终按批准的设计文件确定。

三、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违反规定进行建设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除因新生儿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大中专毕业生分配等国家政策允许人员迁入外,禁止其他人口迁入征地、占地范围。违反规定擅自迁入的人口,不予移民安置。

五、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占地范围内各项实物调查,并对各项实物调查成果出具认可意见。

六、工程征地、占地范围内的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积极支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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