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林资〔2024〕32号《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用林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浙江省林业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用林保障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浙林资〔2024〕32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号)、《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4〕3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林保障、积极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同做好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林服务
(一)提前对接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林需求。对列入省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重大建设项目”),省林业局、省发展改革委建立用林联合指导服务工作机制,组织开展用林需求调查,掌握用林地类、性质、范围等基本情况,及时跟踪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设立用林要素需求保障动态台账。
(二)精准指导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林选址。根据用林需求调查情况,县级以上林业、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主动靠前服务,对项目初步选址范围开展内业审核和实地踏勘,并对项目用林合规性、合理性提出建议意见,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使用林业资源。
(三)跟踪推进省重大建设项目报批服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跟踪做好省重大建设项目的组件报批等服务,根据需要对用林规模较大的省重大建设项目实施“挂图作战”,梳理全周期用林审批环节,划分审批阶段,明确责任主体,把握时间节点,公示审批进度,推进审批加速,保障项目落地。
二、统筹落实建设项目用林规划空间
(四)明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范围。对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规定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国防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但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五)简化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调整手续。对涉及尚未确定保护等级的林地,确因自然保护地、公益林等范围调整需要调整林地保护规划的,直接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浙江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细则》确认林地保护等级后将批复文件抄送省林业局,不再报省林业局审查。
(六)优化自然保护地范围调整程序。因实施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与自然公园保护管理存在明显冲突的,可以申请自然公园范围调整。国家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查;省级自然公园范围调整与规划修编同步办理,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报省林业局审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范围调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精简规范建设项目用林准入管理
(七)明确国家级自然公园项目准入管理。执行《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征求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的项目建设,确有必要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其他建设项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出具意见时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对接。
(八)规范省级自然公园项目准入管理。执行《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相关规定,允许在省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的活动和设施建设,应当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其中,省级及以上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确有必要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九)优化名山公园等项目准入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的《浙江省名山公园行动计划(2023-2027年)》中的建设项目,参照符合自然保护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处理。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项目准入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林保〔2022〕74号,文件到期后再行通知)规定执行。
(十)优化重要湿地项目准入管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国家重要湿地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建设项目确需开展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的,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对湿地生态影响评价导则》执行。
四、全力保障建设项目用林要素
(十一)合理保障建设项目用林规模。积极向上争取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支持,力争年保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规模不少于10万亩,实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要素应保尽保。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支持我省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占补平衡试点政策,允许县(市、区)在确保森林覆盖率、林地保有量保持稳定的前提下,补充林地面积可以依申请折抵年度使用林地定额。
(十二)全额保障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由省级统筹安排,年保障规模不少于3万亩。山区海岛县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项目使用林地定额参照省重大建设项目由省级统筹安排,年保障规模不少于5000亩。
(十三)优化完善省重大建设项目林地占补政策。对于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占补平衡,允许“边占边补”,最迟在次年底完成补充林地任务。对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法定责任的县(市、区),可以根据《浙江省补充林地责任指标跨区域调剂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落实保护任务。
(十四)强化省重大建设项目补充林地省级统筹。根据项目补充林地责任指标需求和项目所在地补充林地库建设情况,省林业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确定补充林地责任指标省级统筹分配方案。其中,国家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占用林地面积的不高于60%由省级统筹,省重大建设项目依申请视情按一定比例予以省级统筹。
(十五)保障重大建设项目先行用林。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包含其批复的规划内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确有需要先行开工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可以由省林业局办理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五、不断优化建设项目用林审批
(十六)用林事项一并告知。根据省重大建设项目用林需求调查情况,林业主管部门对项目需要办理的用林许可类型、申报材料、办理层级等实施一次性告知,指导项目单位高效准备申报材料。
(十七)设计评审一并组织。对同一建设项目涉及使用林地、草地、林木采伐(包括古树名木迁移)、野生植物采集等多个用林许可事项,需要开展调查设计的,可以根据相关技术规程一并编制调查设计报告,按照相关规定确需评审或论证的一并组织评审或论证。
(十八)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对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用林许可事项,涉及不同主体、不同时序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一次提交材料(涉及上述行政许可批准文书的,允许容缺受理)。
(十九)查验公示一并开展。对于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多个用林许可事项,按照规定均需要现场查验、现地公示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一并组织查验和公示。
(二十)办理出件一步到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原则,依据审批权限推进并联审批、快速出件。对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同一建设项目实行“合并办理”,统一在“浙江省林地管理系统”申报、受理、审批、出件;审批权限以省政府关于行政许可权限的相关通知为准,权限不一致的根据审批层级较高的许可事项确定审批机关。
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用林监管
(二十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用林情况的监督管理,对超许可范围、超许可期限、改变项目用途等开展日常督查,依法依规开展“双随机”检查,持续加大森林督查工作力度,督促指导建设单位依法合规使用森林资源,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二十二)完善要素奖惩机制。对服务保障省重大建设项目成绩突出、节约集约用林水平高的市、县(市、区),优先安排追加林地定额。对年度定向保障定额使用率低于80%的项目属地市、县(市、区),或以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林地定额的,视情采取扣减下年度林地定额、不安排林地定额追加等调控措施。
(二十三)强化林业资源保护。要深入推行林长制,落实保护发展林业资源目标责任制,强化系统治理,引导林业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林业资源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森林覆盖率不下降、湿地保有量不减少,切实维护林业生态安全。
本通知自2024年7月5日起施行。
浙江省林业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2576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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