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农规字〔2024〕6号《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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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农规字〔2024〕6号





各市、县(区)农业农村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6月12日








 


江西省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提高项目规划立项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快项目实施,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总体遵循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动态管理原则,确保农田建设项目先储备,后立项实施,项目储备规模适当,能随时实施。

第三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纳入农田建设日常工作。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本区域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市级、省级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查、汇总建立本级项目储备库。

第四条  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应围绕当地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方案和农田建设规划开展。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包括新建农田项目、改造提升项目、耕地质量建设项目等(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国债项目及其他资金项目等),且应分类储备。

 



第二章  项目选址





第五条  纳入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当地农田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当地群众积极支持,建设后能有效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具备立项后及时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六条  入库项目选址应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和《江西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范(修订)》(赣高标准农田组字〔2021〕3号),优先将永久基本农田、大中型灌区覆盖范围内、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和种业基地内的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除永久基本农田外,严禁在25度以上陡坡耕地、河湖管理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格管控类耕地内、退耕还林地等禁建区建设高标准农田。

第七条  入库项目应充分征求当地农民群众意见,提高农民参与农田建设意愿,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行政村,采取民主方式征求农民群众意见,就实施农田建设项目意愿、土地权属调查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等具体事项作出承诺,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农田建设项目参照办理。

第八条  入库项目应至少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明确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以及项目规划图等,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完成初步设计,达到能直接实施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要求,国家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应符合《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章  项目入库





第九条  入库项目实行常态化申报制度,由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定期组织乡镇政府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成熟一个申报一个”的方式,动态编制农田建设项目入库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需由项目申报单位组织编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目标、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投资估算、效益分析、项目规划图以及建后管护方案等。

第十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对评审可行和实地考察合格的项目经公示后纳入项目库,按项目类别和优先序汇总项目的基本信息。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文本及有关材料退回项目申报单位,按评审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后,可作为新储备项目申报入库。

第十一条  县(市、区)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储备规模,按照各地农田建设规划和将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成高标准农田方案分年度储备,至少确保两个年度立项需求,并逐年更新调整。县(市、区)项目储备库建立调整情况,于每年5月底前上报所属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调整市级项目储备库,各设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审查后,建立调整省级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对入库项目进行审查,综合考虑项目规划布局、政策要求、基础条件、建设规模、资金投入、农民意愿等情况,定期分析研判,审查上图入库数据的合规性,提高入库项目质量,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入库。


 


第四章  项目出库





第十三条  项目储备库是安排项目的基础。各地落实年度任务和国家重大战略所需项目均应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原则上不得选择未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并按照项目储备库确定的优先序进行选择。经批复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自然出库。

第十四条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在上级下达农田建设任务后,及时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项目实施,可根据上级下达的农田建设任务情况,因地制宜对储备库项目进行组合、分割实施,不宜分割的应整体实施,多建设的面积建成后可充抵次年度农田建设任务,所需建设资金可通过从次年上级下达的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历年农田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或安排专门财政资金等途径解决。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当年度项目实施方案上报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应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并汇总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应在上级任务下达后1个月内完成实施方案编制和上报备案工作。

第十五条  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确定实施项目后,组织开展实地测绘和勘察,严格执行“三进三出”制度,充分征求基层和项目区农民群众意见,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等标准规范,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农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实施。

 



第五章  储备库管理





第十六条  入库项目每年动态调整更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定期分析研判,对已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按程序逐级调整备案。

第十七条  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因重大工程实施、行政区划调整、用地性质变化等因素,导致原储备库的项目不符合项目立项要求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清理出库,并补充数量、规模适宜的新项目入库,按程序逐级申报调整备案,确保储备库项目数量充足、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连续三年未被安排建设实施的项目,应根据项目管理相关要求,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作为新储备项目纳入储备库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加强各地储备库建设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储备库建设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条  项目储备库建设管理应纳入各地农田建设年度评价激励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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