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办〔2024〕9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等关于开展2024年度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等关于开展2024年度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
浙卫办〔2024〕9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三支队伍”建设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就业安置和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科教发〔2019〕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23号)相关要求,现将2024年度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专业
2024年定向培养本科层次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儿科学、护理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精神医学、中医康复学和针灸推拿学;专科层次定向培养招生专业为临床医学、护理和针灸推拿。
二、招生对象
2024年报考普通高校,立志为我省基层卫生健康事业服务的本省户籍学生。
三、就业方向
(一)县域医共体。
(二)未建设县域医共体的山区海岛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未建设县域医共体的县(市、区)的乡(镇)、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面向舟山市市级医院紧缺岗位。
四、招生计划
2024年全省定向培养招生计划为1367名,其中,本科层次计划1249名,分别为:临床医学专业524名,中医学专业224名,口腔医学专业33名,预防医学专业34名,儿科学专业76名,护理学专业72名,医学影像学专业142名,麻醉学专业66名,精神医学专业52名,中医康复学专业16名,针灸推拿学专业10名;专科层次计划118名,分别为:临床医学专业92名,护理专业8名,针灸推拿专业18名。
五、承办高校
(一)本科承办高校:1.临床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杭州医学院、嘉兴大学、湖州师范学院、绍兴文理学院、台州学院、丽水学院、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办。2.中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办。3.口腔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湖州师范学院、丽水学院、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办。4.预防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杭州医学院承办。5.儿科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杭州医学院承办。6.护理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杭州师范大学、湖州师范学院、丽水学院承办。7.医学影像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浙江中医药大学、杭州医学院、绍兴文理学院承办。8.麻醉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杭州医学院、嘉兴大学、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承办。9.精神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温州医科大学、杭州医学院承办。10.中医康复学专业培养任务由丽水学院承办。11.针灸推拿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承办。
(二)专科承办高校:1.临床医学专业培养任务由杭州医学院、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承办。2.护理专业培养任务由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承办。3.针灸推拿专业培养任务由衢州职业技术学院承办。
高校承办专业及招生计划分配详见附件。后续如涉及学校更名等事项,相关人才培养和招生计划等工作同步转至更名后的学校。
六、招生与招聘流程
(一)定向培养招生录取,按照“信息公开、择优选拔、协议录取”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考生户籍实施定向招生(招聘),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面向舟山市户籍考生实施定向招生(招聘)。本科和专科考生均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明确的录取办法,2024年定向培养招生本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一段线,专科层次各专业最低投档成绩不低于二段线。
(二)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及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要求执行,程序如下:
1.各县(市、区)及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的卫生健康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应在高考成绩公布前,按照公开招聘规定和招生计划,共同发布定向培养医学生招生(招聘)公告。
2.符合条件的考生按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培养招生相关院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及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招生高校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及舟山市卫生健康委。
3.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各高校提供的名单组织考生体检。考生体检应当集中在一家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即时告知考生体检结果,考生如有疑义应当即时提出复检要求,由属地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安排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复检,且仅复检一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对体检合格考生,按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数确定定向培养考生,并在本县(市、区)范围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协商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后,与合格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高校。在招录过程中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体检不合格等原因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由舟山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
4.各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招生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及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试点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5.录取结束后,招生高校需将各地定向培养医学生名单抄送当地的卫生健康、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备案。
(三)不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的县(市、区)按以下要求执行招录程序:
1.符合条件考生按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规定填报志愿,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且只能在第一院校志愿、第一专业志愿填报此类定向招生相关高校专业,否则志愿无效。
2.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志愿优先、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原则,按各县(市、区)招生计划1:1.2比例,将考生名单提供给各招生高校。
3.招生高校根据考生成绩和专业志愿,按本校录取规则拟定考生录取专业,并将相应名单分发至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
4.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名单与考生签订定向培养就业协议和个人信用承诺书,并将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各招生高校。因考生放弃、户籍不符等造成计划缺额的,按缺额计划1:1比例补充提供考生名单,并按相应程序进行招录。
5.各招生高校在普通类提前录取投档工作开始前,将各县(市、区)报送的已签订协议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省教育考试院按名单投档,由招生高校按有关规定录取。
七、就业与待遇
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43号)要求,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专业专科层次医学生,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由各委托培养用人地财政按2.6万元/人标准安排补助资金,其中省财政按两类六档给予补助;经学校正式录取并已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精神医学、中医康复学和针灸推拿学10个专业本科层次医学生,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由各委托培养用人地财政按不少于4.6万元/人标准给予补助。护理专业和针灸推拿专业的定向培养医学生补助政策由各委托培养用人地制定。
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定向培养医学生的就业安置,仍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定向培养农村社区医生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2〕114号)关于定向培养医学生在农村社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期限不得少于5年等要求执行;不实行“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的县(市、区),定向培养政策暂按各委托培养用人地制定的政策执行。
临床医学、中医学、口腔医学、儿科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精神医学、中医康复学和针灸推拿学等本科层次专业定向培养医学生毕业后需参加全省统一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面向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培养的临床医学、针灸推拿专科层次定向培养医学生纳入助理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聘用合同期满后,仍未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不再续签聘用合同。
八、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承办高校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规范招录程序,落实就业岗位,强化履约监管,共同做好定向培养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规划定向培养工作;教育部门要规范招生录取,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财政部门要落实培养经费,保障定向培养工作顺利实施;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招生与公开招聘并轨”政策的执行力度,逐步实现全部并轨;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宣传发动、考生体检、签订协议,落实履约监管和跟踪评价,加强定向培养人员参与农村巡回诊疗服务。各承办高校要提升办学条件、师资队伍、教学水平和培养质量,强化诚信教育和人文关怀,提高定向培养医学生的契约精神和社会责任。
附件:
1.2024年山区海岛县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计划表
2.2024年定向培养(临床医学)本科招生计划
3.2024年定向培养(中医学)本科招生计划
4.2024年定向培养(口腔医学)本科招生计划
5.2024年定向培养(预防医学)本科招生计划
6.2024年定向培养(儿科学)本科招生计划
7.2024年定向培养(护理学)本科招生计划
8.2024年定向培养(医学影像学)本科招生计划
9.2024年定向培养(麻醉学)本科招生计划
10.2024年定向培养(精神医学)本科招生计划
11.2024年定向培养(中医康复学)本科招生计划
12.2024年定向培养(针灸推拿学)本科招生计划
13.2024年定向培养(临床医学)专科招生计划
14.2024年定向培养(护理)专科招生计划
15.2024年定向培养(针灸推拿)专科招生计划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4年6月6日
附件下载: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等关于开展2024年度 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工作的通知附件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