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7〕80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1-04 01:55:52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工商发〔2017〕80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局各处室(单位):

为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保障行政应诉职责明晰、运转高效,推进法制工商建设,切实提升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的内外分工

1.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构应承担主要应诉责任。根据行政应诉权责统一的要求,作出原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具体承办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行政应诉承办机构确定原则是:原行政行为被诉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行政不作为被诉的,负有相应法定职责的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经行政复议引发行政诉讼,导致复议机关单独或共同成为被告的,该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为行政应诉承办机构。

2.原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在共同被告案件中,如果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庭审前的沟通衔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复议机关,并为其出庭应诉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果案件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的,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做好庭审前的沟通衔接,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并为其出庭应诉提供必要的协助。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协调、指导作用,及时研究解决行政诉讼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积极协助、配合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做好应诉工作。

二、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要求


4.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履行以下职责:起草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等法律文书;按照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整理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材料;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承担行政诉讼其他相关工作。

 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向受诉法院提交行政应诉材料前,可以将涉案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上诉状及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提请法制机构审核,法制机构应当给予配合,及时反馈审核意见和建议。行政应诉答辩要形式规范,内容详实,提供证据应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

5.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承担有关原行政行为的答辩应诉工作,复议机关承担有关行政复议程序的答辩应诉工作。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具体承办机构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构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6.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应依据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出庭应诉工作。不能出庭的,应当由正职负责人委派本机关有应诉能力的工作人员(受委派人)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7.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除负责人或受委派人出庭外,还可以再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可以在公职律师、本机关的法律顾问、外聘律师、本机关的工作人员中确定,具体出庭人员的搭配方式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指定。行政应诉承办机构原则上应当指派熟悉案情的人员出庭应诉。

三、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

8.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9.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依法可以调解、撤诉结案的,要积极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开展的调解、劝撤工作,促进行政争议有效化解,力争案结事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针对具体案件提出的书面司法建议后,应及时进行认真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

10.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同人民法院沟通,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关于行政行为的审查标准,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等执法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重大疑难案件前,还可以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保障

11.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职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签署行政应诉法律文书,支持和督促行政应诉机构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并给予人力物力保障。

12.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保障,对委托公职律师、本机关法律顾问、外聘律师等参加诉讼的,应当给予必要的费用。行政应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预算。对诉讼代理人需要的合理装备和其他工作条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以提供。

1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建立行政应诉培训制度,对公职律师和本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开展一到两次专项培训、旁听庭审和案例研讨等活动,切实提高行政应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

五、强化源头治理,减少行政争议

14.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依法履职,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复议机关要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对复议申请人作出不利决定的,应当查清事实、充分说理、程序正当,并在复议程序中依法促成和解。

1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诉讼中的重大疑难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反映执法中带有普遍性问题的案件要及时进行梳理、深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规范执法行为。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学者共同商讨研判。

16.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管机关应当将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并接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评价、考核。对于违规违纪的行政应诉人员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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