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发〔2017〕71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04 02:00:23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川工商发〔2017〕71号






各市(州)工商局:

为严厉打击我省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传销行为的蔓延势头,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和群众合法权益。省工商局决定,今年6月1日至10月31日,在全省工商系统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使我省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新型网络传销蔓延势头得到明显遏制;重点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能力进一步提高;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长效机制日趋完善。

二、行动步骤


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20日)。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动员部署任务。

(二)打击整治阶段(6月21日至10月15日)。各级市场监管及工商部门因地制宜开展集中整治行动。集中精力和资源,摸排线索,查处案件,铲除窝点,处置网站。

(三)总结考核阶段(10月16日至10月31日)。各地总结和上报工作开展情况。省工商局将把各地专项行动成效纳入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评内容。

三、行动重点

(一)重点地区。2013年国家12部委确定的我省需要重点整治和加强整治城市,近年来传销活动高发、频发、群众投诉量大、媒体高度关注的地区要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实效。

(二)重点人员。严惩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威胁、诱骗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少数民族群众参与传销的人员;长期从事传销活动、屡教不改和参与多个传销组织的人员。

(三)重点案件。按照《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查处以“电商”、“微商”、“多层分销”、“消费投资”、“爱心互助”等为名义的新型网络传销;以 “1040工程”、“连锁销售”、“西部大开发”、“红色旅游”等为名实施的聚集型传销;直销企业从事传销和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活动;涉及少数民族、在校大学生及港澳台人员的传销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我省传销违法犯罪形势和打击行动的重要意义,发挥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工商、公安机关为主力,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打击传销领导机制作用。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各项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组织和协调各职能部门工作,特别是主动做好与公安、综治、民政、教育等部门和社区等的协作和配合。今年,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云端2017”专项行动,将网络传销纳入打击重点,全省公安机关已做出相应部署。各地工商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联系,在线索移交、情况通报、案件办理等方面形成合力,有效地开展打击整治行动。省局近期将与省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厅、省网信办、通管局等部门开展《四川2017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各地查处网络传销可与网监行动结合开展。

(三)注重宣传教育。要将宣传教育作为打击传销的重要内容和举措,巩固和深化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成果,继续开展“无传销社区(村)”、“防止传销进校园”活动。创新宣传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建立多层次、宽领域、全方位的宣传格局。尤其要突出抓好出租屋主、农民工、在校学生等重点人群和城乡结合部、校园、居民小区等重点区域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形成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良好氛围。

(四)狠抓责任落实。要逐级分解专项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落实责任制。坚持打击与维稳并重,积极预防、妥善处置涉稳事件,对因工作懈怠、整治不力、处置不当,造成传销活动严重,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地区,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省局将加大重大传销案件的督办力度,并适时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7月至10月,各地每月20日通过QA系统报月度战果统计表,工作总结和战果统计表于10月25日前报省局直销监督管理处(传销案件结案后两周内报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案件移送书(函),已作出行政处罚的传销案件及时录入总局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




附件:2017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战果统计表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27日

 

 

 

川工商发〔2017〕71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17年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

 

*立案查处传销案件数和已办结案件数包括工商机关独立办案和与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数,公安机关独立办案不包括在内。

*报表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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