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党〔2017〕35号 中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04 02:08:40

中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工商党〔2017〕35号





省工商局各处室(单位),省民营办: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

2017年4月6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干部调配工作的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干部调配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人员调配是指我局与其他单位之间工作人员的调动(不含工作人员公开遴选、选聘)。

第三条 人员调配工作,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四)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原则;

(五)以人为本、关爱干部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四条 人员调配必须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职位(岗位)数内进行,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启动人员调配工作:

(一)落实局党组干部工作决定;

(二)引进急需人才,改善人才队伍结构;

(三)解决干部职工特殊困难;

(四)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 工作人员调入必须符合拟调入处室(单位)拟任职位(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任职回避规定和工作服务(任职)年限。

第七条 工作人员调入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配启动。局人事处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根据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和编制、职位(岗位)空缺情况,以及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要求,提出人员调配工作启动初步建议。

(二)编制审核。初步建议报经分管局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局人事处向省委编办、省人社厅提出使用空缺编制申请。

(三)制订方案。省委编办、省人社厅同意使用空缺编制后,局人事处结合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职位(岗位)空缺实际,提出人员调配方案。

(四)会议研究。局党组会研究讨论人员调配方案。

(五)考试(考核)。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局人事处会同局机关纪委组织人员采取笔试或面试等方法对拟调入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以及日常工作情况进行考试(考核)。若在省局机关事业单位帮助工作的人员,需有现工作处室(单位)的推荐材料。

(六)资格审查。考试(考核)合格后,局人事处向调出单位发商调函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包括审核档案、体检、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等)。

(七)讨论决定。局人事处根据考试(考核)和资格审查情况,提出调入建议,局党组会讨论决定拟调入人选。

(八)上报审批。局人事处按程序报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审批。

(九)办理手续。省人社厅、省公务员局同意后,正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工作人员调出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级干部调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分管局领导签批意见,由局人事处提交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出手续。

(二)科级干部及其他工作人员调出: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局人事处审核,经局分管领导签批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出手续。

第九条 人员调配工作必须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干部人事政策纪律,对违反干部人事政策和纪律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人员调配工作应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制度。坚持凡进必审,对个人档案材料不齐、“三龄两历一身份”有问题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一条 调配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凡接到调动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报到。如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报到的,须征得调入单位同意,延期不得超过30日,逾期不予接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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