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技管发〔2024〕9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供应管理办法 (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供应管理办法 (试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技管发〔2024〕9号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
现将《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
关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拿地主体顾虑,针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带设计方案供应管理办法(试行)》(京技管发〔2023〕12号)中原入市设计方案层高发生变化的情形,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签署承诺、同意采用土地出让方案中的入市设计方案,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因工艺、设备等原因使得厂房、动力车间等生产用房建筑层高增加超过8米,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单倍计容方式核算建筑规模:
(一)调整后设计方案建设内容、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位置等规划指标与入市设计方案一致;
(二)调整后设计方案建筑高度符合“多规合一”供地意见函等挂牌文件的要求。
第三条 对符合上述变更条件的项目,在建设中,由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就方案调整进行申请,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就调整后的设计方案推送“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出具“多规合一”意见后,方可为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四条 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取得土地后不采用土地出让方案中的入市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设计方案建筑指标核算规则应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适用本补充规定。
第五条 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拿地后采用入市设计方案建设的,在土地出让后严禁私自增设夹层,改变使用用途、性质或从事商业性质房地产开发。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严格限制使用范围,实施过程中区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监督指导,做好与其他省市和区县比对分析,并及时向市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实施情况,必要时由市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向自然资源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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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京技管发,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工业用地, 使用权, 设计, 方案, 供应, 管理办法, 试行, 补充规定,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