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工商函〔2017〕307号《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相关处(分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相关处(分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
川工商函〔2017〕307号
省工商局各处室(单位):
按照省委编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办发〔2017〕11号)要求,结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1〕20号)精神,现将省局相关处(分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企业监督管理处(信用信息管理处):承担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单位联系工作;牵头协调与省工商局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取缔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数据归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向社会公示,形成多部门、多领域、跨区域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场规范管理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开办者加强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企业注册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拟订安全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企业法人基础信息库的建立、维护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注册分局(行政审批处):在省本级登记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的规定,坚持“先证后照”的原则,负责在企业登记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前置审批要件依法进行审查。对取证后涉及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等内容的,要先变更营业执照,后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取证后涉及变更生产、经营范围、企业住所或地址的,按照“先证后照”的原则,对未取得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审批或许可的,不予登记。
直属分局:配合有关部门对省本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省本级安全生产企业的经济违法行为;对省本级安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省本级安全生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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