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发〔2024〕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24〕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突破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围绕全省加快打造“三大高地”、实施“五大战略”,大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着力解决当前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确定的总体目标,让政府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开展,更好贯彻党中央部署、顺应人民群众期待,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江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坚持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1.认真落实党委统一领导法治政府建设。按照省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部署要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各方面、全过程。各级政府要主动向党委报告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对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汇报。要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法内容,完善全链条述法机制,述法考评结果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以下责任单位均包括各市、县〔区〕政府,不再列出)
2.全面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本地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政府分管领导加强经常性工作调度,法治政府建设牵头部门建立联席会商制度,及时协调相关工作,督促落实重点任务,研究提出具体措施。开展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部门)
3.充分发挥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引导作用。积极参与中央依法治国办部署开展的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精心组织综合地区和单项申报,重点推动设区市政府的整体创建。围绕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加强示范地区和项目遴选培育,建立申报备选库,实现全省法治政府建设示范的扩面提质。对照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对各地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三方评估工作并作年度发布,动态监测群众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可感度。(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教育厅)
4.进一步增强政府职能转变的带动力。对标中央深化改革精神,大力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有机结合,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健全“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管理机制和常态化推进机制,调整优化相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跟进政务服务制度供给,制定政务公开标准规范和工作流程,及时公开事项办理过程和结果,持续推进依法高效办事。持续深化“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整治,畅通政府违约失信投诉渠道,建立健全违约失信行为认定和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依法行政制度建设。
5.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坚持科学立法,加快填补立法薄弱点和空白区,确保行政行为于法有据。加强政府年度立法项目申报管理,细化起草部门申报前调研、审核修改部门立法前评估的程序规定,将风险评估贯穿立法全过程,及早提出立法计划意见,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注重法规规章对规范行政行为的治理作用,注重开门立法对立法快速响应的激活作用,及时回应各方立法建议和意见,多推动“小快灵”、针对性强的立法,帮助企业和群众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每年开展政府规章一揽子清理,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对于不适应改革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推动修改或废止,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部门)
6.严格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各级行政机关及时将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备案,于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和当年上半年发文目录,确保“有件必备”。备案审查部门要加大审查和纠错力度,对报备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审查,做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对不按规定报备或拒不落实备案审查意见的,责令制定机关主要领导督促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其他省政府部门)
7.完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制定《江西省行政合法性审查工作规定》,推动省市县乡四级合法性审查工作全覆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将重大行政决策、政策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协议等事项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尽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专人负责合法性审查工作,配齐与任务相适应的力量。要保证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及其他省政府部门)
8.健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推进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适时组织评估,配套衔接规范。行政机关调整权责清单应报本级政府同意,并事先征求政务服务、机构编制部门意见,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对调整后的权责清单,行政机关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机构编制部门报备;除涉密事项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部门)
(三)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9.增强执法程序的严密性。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依规明确本系统应当公开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范围。统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本系统或执行国家部委执法文书制作指引、执法规范用语、执法案卷档案标准,以及书面、音像等执法记录运用规范和要件。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修订完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的重大执法决定事项目录清单和审核意见书格式。在本级政府统一建设或分部门领域建设行政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实现全过程录音录像和全流程监督管理。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每年在本系统组织开展1次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质量考评,省司法厅组织抽查、交叉检查。(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0.注重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采取柔性执法、人性化执法等方式,体现执法的力度和温度,着力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和减免、从重清单,及时发布需综合把握执法效果、社会和群众关注处罚事项的执法指导案例,防止选择性执法和小错重罚、当罚不罚等问题发生,确保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统一、程序公正、结果合理。2025年高频处罚事项裁量权细化率达100%,司法行政部门适时组织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专项评估和审查。探索建立涉企行政处罚合规管理制度和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对企业正常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1.提高监管执法的精准性。分级分类监管,进一步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互联网+监管”非现场检查、跨部门综合执法检查、日常监管执法巡查的适用范围,强化安全“零容忍”检查从严和信用“低风险”监管从宽的导向。制定行政监管程序规定,规范监管检查的组织实施,明确监管执法的统筹责任,防止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
12.推动执法办案的信息化。依托数字政府建设,运用大数据支撑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机制,实现行政执法数据的全口径归集、全要素监测和多维度分析。推广网上执法办案的移动终端应用和APP(手机软件)掌上执法。探索“行政检查码”的信息化应用,做到“统一赋码、扫码入检、记录备查”。(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其他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四)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13.建成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司法行政部门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具体事务,充实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力量,规范使用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印章。司法所协助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明确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主管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4.强化行政执法常态化监督。跟进国家立法修改《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建立健全各执法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组织重点领域、重大执法问题专项监督,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当执法行为。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系统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监督、1次案卷评查。市县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监督、2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省司法厅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5.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吸纳能力,提高行政复议首选率、案结事了率。加大行政复议监督力度,降低行政复议后起诉率,对经行政复议纠错数上升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对不按规定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司法行政部门要推进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法治督察与政府督查、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协作机制。(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部门)
16.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各地各部门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出庭应诉率应达到100%,对于重大敏感、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及当年被诉较多的行政机关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未达到要求的依法院通报情况给予警示告诫。对于当年败诉率高于全省平均值以及发生在全国、全省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败诉案件的地方,由上级政府进行约谈。(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部门)
(五)推进依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
17.衔接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各地要进一步理顺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协调指导机制,明确县(市、区)政府负责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牵头协调、综合指导机构。组织对已经下放乡镇(街道)的行政执法事项开展评估,对接不住的执法事项及时调整。充实基层综合执法力量,确保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责任单位: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18.加强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决策。建立健全乡镇(街道)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构建主要行政领导负责、确定专人主审和司法局指导支持、司法所积极参与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格局。推进乡镇(街道)法律顾问全覆盖,健全引入律师等法律服务资源有效参与决策论证、风险评估的机制。完善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19.优化司法所职能定位。依托司法所具体负责协调推进、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推进工作标准程序完善、合法合规审查到位、防范化解风险及时和执法监督有效的法治化治理方式。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保障人员力量、经费等与其职责任务相适应。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管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提升基层矛盾纠纷调处能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行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调解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力争到2025年基本实现每个乡镇(街道)配备2名、村(社区)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统筹保障人民调解员相关待遇,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人员担任专职人民调解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六)推进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21.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各级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学法不少于1次;政府各部门每年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每年至少组织领导干部参加1次旁听庭审,主要负责人每年在本单位或本系统专题讲法不少于1次。各级政府每年应组织新提任领导干部参加法律法规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干部使用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部门)
22.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工作,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公共法律知识、执法业务知识和行政执法技能培训。市县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培训。严格落实执法资格考试省级统考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对于考试不合格或者其他不符合执法要求的人员及时调离执法岗位。(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及其他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23.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对照普法责任清单组织开展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年度履职报告评议,评议结果纳入法治考核内容。围绕普法重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群众知晓度、普及率的社会调查,检验普法责任落实效果。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进法治宣传阵地建设的有效覆盖,积极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强化保障,统筹落实普法经费。(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及其他省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24.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推进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以“依法找法,帮你想办法;用法靠法,帮你有办法”为主题开展“有法帮你”为民服务实践,有效整合律师、公证、仲裁、调解、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资源,分层分类推出“有法帮你”服务清单,将12348法网、热线、实体平台深度融入一体化政务服务体系,提高群众满意度,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推动在高等院校设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基地,选派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业务骨干“走出去”培训交流。(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教育厅)
三、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法治政府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放在突出位置,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部署谋划,力争率先突破。要加强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进一步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要完善监督,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完善行政监督,让政府工作始终在阳光下运行。省直各部门要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问题、重点环节、重点对象,每年对本系统开展1次法治政府建设专项检查,将检查形成的问题清单及时转化为法治政府建设任务清单,督促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落实。省司法厅要强化对地方政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统筹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将督导情况报告省委、省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