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合理调整我区电价结构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17〕1335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调整相关电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博州、哈密市、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等8地(州、市)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在现行基础上统一降低4厘/千瓦时;伊犁州、塔城地区、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市、巴州、喀什地区、克州等8地(州、市)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统一降至0.312元/千瓦时(调整后全区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农业生产用电销售电价详见附表)。
二、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电网企业在收取一般工商业用户、农业用户电费时,扣减4-6月份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鉴于此次调价涉及用户较多,从电网企业电费收缴系统升级和电费清算工作实际考虑,预留5个月的调价过渡期,国网新疆电力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前完成过渡期内电费清退工作。
三、自2017年7月1日起,将乌鲁木齐电网征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降低25%(即征收标准调整为2.1厘/千瓦时),销售电价中腾出的电价空间待今后国家启动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研究调整标杆电价结构,疏导上网电价矛盾时统筹使用。
四、请相关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抓紧时间开展相关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调价工作顺利实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至我委(具体受理处室:能源交通价格处,联系人:金睿,联系电话:0991-2817302)。
附件:
1.全疆一般工 商业用电销售电 价表
2.全疆一般工 商业用电峰谷分时电 价表
3.全疆农 业用电销售电 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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