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能价〔2017〕1306号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自治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7〕140号)的相关要求,现就全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全区(除克拉玛依市外)居民生活用电实际交纳的电费(到户终端价)统一为0.39元/千瓦时。居民生活用电目录销售电价与0.39元/千瓦时的差额,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同价资金进行补贴。(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表详见附表)
二、及时完成电费的清退工作。鉴于此次调价涉及用户较多,电网企业对居民表计和电费缴纳系统调整延期造成的差额及补贴电费由相关电网企业按实际调价日与2017年7月1日期间用电量进行差额清退。原则上清退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必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三、加快户表改造进度。电网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加快电能表直抄到户改造进度,主动接管转供单位(物业小区)用电管理,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部“四到户”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转供电收费。统一规范全区现行转供电收费,取消原乌鲁木齐市、奎屯市的“四到户”转供加价政策。2018年12月31日之前,全区电网企业与转供电单位间结算电价统一按0.04元/千瓦时予以倒扣,2018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执行转供电倒扣政策。电网企业、转供电单位(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
五、做好相关宣传和价格检查。各地发展改革委、电网企业要做好宣传与舆论引导工作,回应社会关切。同时,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电力价格检查力度,依法查处电力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全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工作顺利实施。
以上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现有电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应及时向我委反映。
附件:自治区居民生活用电同价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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