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府发〔2016〕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若干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的若干意见
黔府发〔2016〕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贵州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建设,营造国际化、法制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就进一步复制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投资登记管理制度
(一)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制度。
1.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基础上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已经办理“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企业,无需另行申请“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2016年年底前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推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一窗受理”制度。(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商务厅)
(二)推进外商投资管理方式改革。
1.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可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签发后30日内办理,完成备案时限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三)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加快推进贵安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及时总结经验,适时在“1+7”开放创新平台扩大试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1.在部分地区和行业试点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的办公场所作为企业住所登记,鼓励其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2.允许同一地址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对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企业,可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允许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将本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进行集群登记。(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五)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总结安顺市、毕节市、铜仁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经验,在全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二、创新贸易管理服务机制
(六)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1.整合商务、退税、外汇结算、报关报检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办理事项,建成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进单一窗口免费申报机制。(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2.推进“单一窗口”标准化建设,拓展实施政务、物流、数据、信息等特色服务功能。(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强化与上海、广东、福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通关协作,实现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沿海口岸管理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贵阳海关)
(七)创新贸易服务机制。
1.外贸企业可在一个月内多次申报退税,一类、二类、三类企业符合审核条件的,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分别为5个、10个、15个工作日内。(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2.积极推进进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3.制定出台贵州外贸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建立出口退税资金池。(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八)创新海关监管制度。在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推行“入境维修产品监管新模式”、“简化无纸通关随附单证制度”、“智能化卡口验证制度”、“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制度”、“保税展示交易制度”、“境内外维修制度”、“集中汇总征税制度”、“简化统一进出境备案清单制度”、“原产地管理改革制度”、“委内加工制度”、“出境加工监管”、“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引入中介机构辅助开展保税核查、保税核销和企业稽查工作”、“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间保税货物流转监管模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企业协调员制度”、“国际海关AEO互认合作制度”、“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分线监管、预检验和登记核销管理模式”等制度。(牵头单位:贵阳海关、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九)创新检验检疫制度。
1.对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所需样机、样本、试剂等实施分类管理,简化审批程序。(牵头单位: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创新原产地签证管理模式,对原产地业务全流程、全方位实施简政放权。(牵头单位: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实施入境低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免于核查动植物检疫证书正面清单制度。(牵头单位: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加快设立国际邮件互换局(兼互换站)。(牵头单位:省邮政管理局、贵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推进金融开放创新
(十)加快金融机构建设。
1.完善在黔设立金融机构的奖励制度。(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2.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我省设立分行,争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
3.支持外资金融机构到我省设立法人机构、区域性总部、分支机构及后台服务中心、灾备中心。(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
4.支持外资机构在我省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牵头单位:省商务厅、中国证监会贵州监管局)
5.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依法设立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
(十一)开展金融创新业务。
1.积极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运营试点,推动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创新业务,积极创新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2.鼓励省内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创新业务模式,支持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板。(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十二)开展跨境直接投融资。
1.鼓励境内外企业使用人民币开展直接投资和融资。(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2.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下在境外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上市、发债等形式融资。(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3.加快推进新型跨境股权投资试点,引进境外资金在综合保税区设立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开展跨境股权投资、设立境外股权投资基金。(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三)发展跨境金融结算业务。
1.支持具有离岸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扩大相关离岸业务。(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2.引进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区域性或全球性资金管理中心,支持综合保税区发展离岸结算和跨境贸易结算。(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人行贵阳中心支行)
(十四)打造绿色金融试验区。
1.争取中央将我省列为首批应用和推广新型绿色金融工具的试验区,在贵安新区设立西部绿色金融试验区。(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贵安新区管委会)
2.统一建立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量(用能权)、水权等权益类交易市场,建设贵州省碳排放权等交易中心。(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3.鼓励开展碳金融创新业务,推动我省风电、水电、森林碳汇等碳资产资本化。(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
4.加快推广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等金融产品。(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
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十五)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1.再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全面取消我省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2.对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实行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3.提请国务院批准在我省公布暂时调整有关行政审批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事项目录。(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十六)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1.制定出台我省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加快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贵阳中心支行、省工商局)
2.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和共享,制定出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与协同监管工作的相关制度。(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3.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免费向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开放市场主体信用数据。(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十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实施方案,依托“云上贵州”建立全省统一、资源共享的双随机监管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大数据局)
2.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2016年年底前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检查工作细则。(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
3.积极探索整合市(自治州)工商、质监、食药监等部门职能,稳步推进在市(自治州)组建市场监管局。(牵头单位:省编委办)
4.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2017年将行政处罚等主要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统一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
(十八)提升政府服务水平。
1.全面梳理承诺办结、现场办结、当日办结、限时办结事项,制定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
2.推行全程代办、电子证照批文数据共享、远程异地打证、证照寄递等便民服务。(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
3.支持银行等机构服务网点免费为企业代办证照。(牵头单位:中国银监会贵州监管局、省工商局)
4.推行行政审批部门开展多证合一、多图联审、多评合一改革。(牵头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
5.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设立企业新设、变更及网上预约直通车。(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
6.推行税控发票领用网上申请。(牵头单位:省国税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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