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15 02:01: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深化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新申请、增项各类资质,仍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进行受理、审批(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按照《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要求进行受理、审批,不再审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指标。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仍然按照《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要求执行。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本地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数据库建设,督促指导企业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录入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工程业绩等数据,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有效的企业业绩进入“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未进入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施工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项目经理是否持注册建造师证书上岗、在岗执业履职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将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六、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不低于25%的比例每年组织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中项目经理(相应等级资质相应类别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配备是否满足工程项目实际需要等情况。对存在举报投诉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通过“自治区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管理平台”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电话:0991-2824646,2819389。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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