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
(二)行政审批依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8〕89号)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09〕22号)
(三)申请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法定人数规定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投资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
3.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4.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其他必要设施;
8.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上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变更申报材料需经县、地州(市)人民政府和兵团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由各地州(市)、兵团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上报。申报材料送达后,应经过自治区金融办有关人员确认,并按要求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额贷款公司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资料受理单》。
(五)申报(变更)材料要求
1.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提供的材料
( 1)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承诺书
(2)确定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部门及工作职责的文件(首次申报时上报)
2.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确定的监管部门提供的材料
(1)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设立XX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
(2)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责任的报告
(3)出资人出资真实性、合法性调查报告和结论(附证明材料)
3.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材料
(1)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其授权的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
(2)对小额贷款公司承担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承诺书
(3)指定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部门及工作职责的文件
(4)风险防范与处置预案
(六)申请人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出资人承诺书
4.出资人协议书
5.公司治理情况(股权结构、组织结构图)
6.公司章程
7.各自然人股东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入股资金来源证明、人民银行对股东出具的信用记录证明(按出资金额大小顺序排列)
8.律师事务所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9.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职称、从业经历、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10.除高管外其他工作人员名单及简历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租赁协议)的证明材料
12.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3.公司主要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信贷制度、财务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人事制度等)
14.各法人股东同意出资的股东会决议
15.各法人股东经过年检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最近两年年度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1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7.拟开户银行协助监管承诺函
18.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按自治区金融办初审意见整改完后出具)
19.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
20.自治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七)办理地点
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路53号金融大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办保险处
(八)办理时间: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下发初审意见(承诺时限)
(九)联系电话
0991-2950532 295280 2950470
(十)监督电话
0991-295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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