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法规〔2017〕106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19 01:15:57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豫发改法规〔2017〕1063号





委主管各社会团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组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社会团体在前一阶段已开展自查工作的基础上,要认真执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相关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13号)要求,严格开展自查和整改工作。

二、各社会团体要严格自查是否存在以下问题:非工作需要的安置性、照顾性兼职,未经审批或备案兼职,超届数、超数量、超任职年龄界限兼职,违规取酬、超标准报销工作费用或不按规定报告取酬和报销,利用担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便利和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等。

三、凡厅级以上退(离)休领导干部(包含厅级)未经中组部或者省委组织部批准、处级以下退(离)休领导干部(包含处级)未经本单位批准,仍在社会团体兼职的,要立即停止兼职并向所在社会团体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社会团体要根据有关规定尽快履行相关手续,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主管单位。

各社会团体要针对以上问题严格自查、彻底整改,整改落实情况于2017年10月3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法规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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