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法〔2017〕3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优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评选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19 01:47:28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优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评选工作的通知





豫政法〔2017〕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以下简称《办法》),推广和交流各地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为全省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合法性审查工作提供借鉴,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决定开展全省优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办法》实施以来,即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向本级政府和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向本部门出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二、评选条件

(一)合法性审查须包含《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内容,即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不合法的提出审查意见。

1.制定主体、制定权限不合法的,提出不予制发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意见;

2.制定依据适用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修改、废止或失效的,提出适用准确依据的意见;

3.制定程序不完备的,提出补正程序的意见;

4.制定形式不规范的,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

5.拟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

6. 除符合上述规定要求外,对于主动围绕现实需求和法律问题提出预见性、前瞻性意见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可优先推荐参评。

 (二)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被采纳。政府和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发布时对法制机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予以采纳。

三、评选方法

(一)自评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对本机构出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自评。

(二)本地评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本地区优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评选。

(三)推荐上报

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择优推荐本地区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8件,各省直管县(市)法制机构择优推荐本地区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2件,省政府各部门择优推荐本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件,于2017年12月8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上报材料包括:全省优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推荐参评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合法性审查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建议不予制发的除外)各一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电子文本须同时报送(电子邮箱ysbac@126.com)。

(四)组织评审

在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省政府法制办将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推荐参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四、通报表彰

根据评审结果,省政府法制办将对评比出的优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进行通报表彰。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重要程序,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从近年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省政府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看,有些地方和部门合法性审查机制还不健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质量不高。组织开展这次评选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交流,不断提高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能力和水平。

(二)全面参加,认真推荐

对推荐时限内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省、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积极开展自评和推荐;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把真正能代表本地区、本部门水平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推荐上来参加全省评比。

(三)按时上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法制机构和省政府各部门要按时将自评推荐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以确保这次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



附件:全省优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推荐参评表[略]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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