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收费〔2017〕1033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原工学院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中原工学院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豫发改收费〔2017〕1033号
中原工学院:
你院通过省教育厅转报的《中原工学院关于中原工学院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收费标准的请示》(中原工财〔2017〕3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报教育部批准,中原工学院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国立宇航仪器制造大学合作成立中原工学院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属不具有法人资格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按照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结合目前我省普通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情况,经研究,暂定你院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试行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原工学院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收费标准18000元/生.年。
二、建立完善学校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学费收入和支出要专账管理,单独核算,科学计算教育培养成本。
三、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要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
四、学校应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在招生简章或学校醒目位置公布办学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批复自2017年秋季新生执行,试行期两年。各学校应在试行期满六个月前重新申报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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