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信用〔2015〕1号《河南省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7-11-19 02:58:46

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豫信用〔2015〕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投资类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市场监管机制,分析研判、监测预警,指导投资类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5〕22号)、《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4〕55号)、《河南省投资类企业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2015〕1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对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类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河南、名称中含有“投资”(除投资担保)字样的企业,包括实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投资咨询企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推动全省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和建设、运行、维护“河南省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工作。

第五条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为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依托管理系统开展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明确分管领导、专业处(科、股),负责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指定专人担任管理系统操作员,负责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日常管理。

第六条 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础信息、统计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七条 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实收资本、信用管理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 基础信息的来源和录入:

(一)投资类企业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投资类企业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4〕1125号)规定在管理系统中完成有关信息的填写和报送。

(二)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投资类企业登记信息共享。

第九条 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统计信息主要是经营活动信息,包括收入、成本、利润、税收、从业人员等经营数据信息。

第十条 投资类企业在管理系统中完成统计信息的填写和报送。

第十一条 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不良信息是指投资类企业负面信用信息,包括:

(一)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以承诺固定回报形式吸收资金的信息。

(二)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依法合规经营诚信承诺书等的信息;

(三)未按规定报告工商登记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涉及重大诉讼、影响投资类企业有效存续等重大事项的信息。

(四)不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风险教育活动的信息;

(五)违背依法合规经营诚信承诺书承诺事项的信息;

(六)被河南省投资企业协会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的信息;

(七)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高利转贷罪等涉案企业及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信息。

第十二条 不良信息的来源和录入: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信息,由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其中(一)项所列信息应与同级处非部门联合认定;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列信息由审批或主管部门自认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管理系统发送;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列信息由河南省投资企业协会自信息产生3日内向管理系统发送;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列信息由审判法院在判决生效及时向管理系统发送。

第十三条 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的录入责任:

(一)投资类企业指定的信用管理责任人负责在管理系统中录入应由投资类企业填写和报送的信用信息。

(二)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指定的操作员负责在管理系统中录入应由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录入的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前,应经所在处(科、股)长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同意。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发送过来的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由管理系统自动录入。

第十四条 开展投资类企业公共信用评价,建立投资类企业黑名单制度。投资类企业公共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级。信用评价结果由管理系统依据以下标准判定:

(一)A级。表示企业运行规范,无不良信用信息;

(二)B级。表示企业运行存在不规范行为,不良信用信息数量在3条以下;

(三)C级。表示企业运行存在较多不规范行为,不良信用信息数量在3条以上、10条以下;

(四)D级。表示企业运行很不规范,不良信用信息数量在10条以上。

不良信用行为达到以下程度的投资类企业列为投资类企业黑名单:经法院判决生效,被判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罚的。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整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推动实现工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公安打击违法犯罪信息、法院立案判决执行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依法互通共享,进一步发挥好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作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风险研判,及时预警提示。

第十六条 投资类企业对其在管理系统中填写、报送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选择自愿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类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和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投资类企业工商登记基本信息、自愿对外公开信息、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第十八条 记录、收集、整理、交换和使用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应保护个人隐私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提供查询服务,查询方式为:

(一)企业查询。投资类企业查询自身的信用信息。

(二)授权查询。投资类企业向业务活动相对人出具授权书,允许被授权人查询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

(三)公务查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出具正式函件进行查询。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定期检查和通报各市、县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市、县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有关人员存在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等严重干扰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行为,建议有关机关追究党政纪与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资类企业主(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行业协会等部门或组织建立联席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对接与协调,加强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建设,及时、完整、准确发送投资类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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