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性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豫发改投资〔2017〕1012号
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及其他备案机关:
为深入贯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2号)和《河南省简化和规范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实施方案》精神,落实告知性备案要求,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7年本)》(以最新版本为准)之外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河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无论投资额大小。
二、备案机关及权限
具有项目备案权的机关暂定为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集聚区及其他备案机关,南阳鸭河工区管理委员会,南阳官庄工区管理委员会,周口市港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开封、洛阳片区管理委员会。其他经济功能区,根据需要另行申请备案主体资格。
项目按属地原则备案,上述备案机关负责本行政辖区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其他备案机关管辖范围之外的项目备案,不具备备案管理条件的备案机关,其管辖范围内的项目可由该备案机关所在地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其他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多点布局、跨区域的项目可由企业自主选择一个项目所在地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备案机关不得拒绝。
三、网上备案
自2017年10月1日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一律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或通过省政府指定的其他平台转送在线平台)办理,原备案管理系统(www.hndrc.gov.cn)届时停止使用。备案机关不得在线下受理、办理备案事宜。备案文件的名称为“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备案文件的编号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
四、备案程序
(一)项目单位(企业、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或通过省政府指定的其他平台转送在线平台)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一制定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2、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3、项目总投资额;
4、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备案机关收到项目单位按上款规定告知的信息后,应查看信息是否齐全,信息齐全且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即完成备案;项目单位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一次性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补正后即完成备案,拒不补正的,不予备案,不属于本备案机关管辖权限的,不予备案。备案机关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任何证明和材料。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或者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项目单位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备案证明的,备案机关应在项目备案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加盖本备案机关公章的备案证明;条件具备的可通过在线平台启用备案机关电子签章,项目单位可通过在线平台自行打印。
(三)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建设规模较原备案信息变化超过30%以上的,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更的,应视为项目备案信息发生较大变更,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予以修改,并告知备案机关;其他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在项目开工前通过在线平台予以修改,并自愿选择是否告知备案机关。项目单位应按照最终的备案信息内容开工建设项目。项目备案信息修改后,项目单位要求备案机关重新出具备案证明的,应交回此前已出具的备案证明。
(四)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五、备案监督管理
(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各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项目备案监督机关(以下简称监督机关)。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全省备案活动,省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监督本辖区内备案活动。
(二)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1、超越法定职权予以备案的;
2、以备案名义变相审批、核准的;
3、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和材料的;
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备案项目进行现场核查的,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
(四)备案机关发现已备案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等情形的,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通过在线平台或其他方式通知有关部门。其中:
对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于前期工作阶段的,备案机关应告知项目单位停止开展前期工作,已经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备案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他备案机关应报告所属政府的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对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机关应告知项目单位无需办理备案手续;
对应实行核准和审批管理的,应告知项目单位到具体部门办理核准和审批手续。
对已备案项目,备案机关在出具备案证明前发现项目有上述情形的,应在备案证明中告知项目单位予以纠正。其中,对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在备案证明中明确告知项目单位该项目违反产业政策、备案机关不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应立即停止前期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后将面临处罚等信息。
(五)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备案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开工建设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责令其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项目单位未依照本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备案机关全部信息;
2、项目单位未将已备案项目信息较大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
3、项目单位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
(六)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提供虚假项目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全部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未将已备案项目信息较大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的;
2、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3、未按照最终的备案信息内容开工建设的;
4、未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事项
(一)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企业组织在河南省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财政预算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和备案。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在备案申请主体的身份和资格认可方面存在的特殊问题,由备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办理。
(二)《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豫发改投资〔2014〕1339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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