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金〔2015〕247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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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





豫政金〔2015〕24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省直有关单位: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11月12日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指引(暂行)






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提高设立质量和审核效率,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4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意见》(豫政办〔2008〕100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豫政金〔2015〕148号)等有关规定。

二、需提交的材料类别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核分为两个环节:一是设立申请审核;二是开业申请审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开业。开业前15日内由属地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逐级提出开业申请。开业后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一)设立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名称须四部分组成,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市、××县或区;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

2.属地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或主发起人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

3.各级监管部门出具的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请示。

4.县(市、区)级监管部门对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现场考察报告。报告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该企业的名称、住址、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近三年盈利情况及资产负债率和法人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的基本情况。

5.媒体公示。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在当地主流媒体(政府门户网站、监管部门门户网站等)公示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公示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公司负责发起设立、股东名称、股权结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作为股东,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入股资金。

6.设立申请书。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业务范围、股东股权结构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

7.出资人承诺书。各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资金入股。

8.可行性研究报告。阐述当地经济金融发展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等;公司的市场定位、目标市场、经营机制、业务规模和专业化特色;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结论可行。

9.章程草案。载明公司住所、经营范围、股东名称、股权结构、议事规则、经营管理制度等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要求;提供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10.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

(1)企业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拟入股金额及占总股份比例、净资产、近三年度(不满三年的按实际提交)经营情况及审计报告、同意出资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信息;

(2)自然人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社会组织发起人(出资人)名册包括:发起人(出资人)名称、法人代码、住所、注册资金、基本职能、拟入股金额、占总股份比例。

11.出资人会议、董事会(如有)决议。决议通过公司设立、董事和监事人选、公司章程等。

12.股东的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

(1)企业法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介绍、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企业法人的股东会(董事会)或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法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意见书;

(2)自然人股东证明材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承诺书;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性意见书。自然人股东提交出资能力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年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等(如:收入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需一并提供其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出售股权的有关证明材料);

(3)同一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原则上只能投资设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13.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引“申请条件”出具的关于股东资格、股东资产合法合规的意见书。

14.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明。拟任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符合《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的有关规定,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资格审批表和承诺书等,高管人员还需提供无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的情况。

1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东出资验资证明。内容包括: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银行账户明细等,验资报告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签字并盖章。

16.营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应提供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7.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贷款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重大风险事件管理控制制度、应急管理预案、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制度、内审制度、客户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等。

1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人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出具出资人关联关系法律意见书的单位和律师的相关证照。

19.属地监管部门对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面签材料及监管约谈材料。

20.各级监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审慎性文件和材料。

(二)开业申请须提交的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的相关证照办理情况、规章制度建设情况、人员到位及培训情况、账户开设情况、营业场所的安全及消防设施情况等。

2.小额贷款公司章程。章程中应明确严格遵守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规范: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准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准发放高息贷款,不准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准对外担保,不准开展理财业务,不准设分支机构,不准抽逃注册资本,不准在核准的经营区域以外开展业务,不准违法违规宣传及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十不准”)。

3.小额贷款公司银行账户汇总表及对账单。提供从验资开始截至到报送开业材料前一天的银行对账单并盖章。

4.开业审查意见(以请示形式上报)。各级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审查意见。审查内容至少包括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足额在位情况,从业人员的情况,部门设置情况、经营场所的合规情况,相关证照办理等情况的审查意见。

5.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前更换营业场所的,按“设立申请需提交的材料”第15条提供证明。

三、审核要点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和评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金融生态坏境、市场客户状况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否需求,目标客户是否真实可靠,市场定位是否准确,专业化特色是否突出,可行性论证分析是否切实可行,筹建理由是否充分、基本条件是否具备。

(二)公司章程的审核。章程合规、股权设置合理、组织机构健全、治理与风险控制机制科学等。章程中明确显示禁止性十不准规定且没有与相关法律违背的条款。

(三)注册资本的审核。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且一次性到位;验资报告在有效期内,带验证码或其他有效证明,且在登陆河南省注册会计师网查询后,查询信息与该验资报告内容一致。

(四)股东资金来源出资能力的审核。重点审核股东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等,确保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权属清晰,没有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情况。

1.法人股东材料的审查。要有同意出资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省级主管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出资的决议,决议入股金额和实际入股金额一致,股东签字人数要符合该公司章程中规定决议生效人数;非主发起人最近年度审计报告中的自有或流动货币资金须超过拟出资额(不含抵押、存货、担保类等资产),且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金额不宜过大,防止出现借贷资金入股情况;结合企业法人提交的证照、审计报告等材料,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河南注册会计师网等进行查证,确保提交的材料证照相符、股东信息相符;

2.自然人股东的审查。自然人股东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股权投资或兴办的经济实体,需对其提供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材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应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证。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核。

1.任职资格。应符合《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工信〔2012〕525号)的有关规定;

2.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小额贷款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5年以上,相关行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公司、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期货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

3.学历及职称证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供大专以上学历证明。其中财务负责人应具有会计、财务、或者审计等相关领域中级以上职称;

4.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任职),特殊情况确需兼职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

5.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对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谈话,了解拟任人是否熟悉小额贷款公司、经济、金融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具有良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是否清楚小额贷款公司禁止性条款等,约谈内容要全面详实,要依据谈话或考试情况,签署结论性意见。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审验拟任职人员的职称、毕业证等证书原件。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须组织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考试,考试方式和题目可以自行定制,考试合格的方可予以任职。

(六)营业场所的审核。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对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对房产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营业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场所外悬挂与省监管部门批复一致的公司名称;

2.悬挂监管部门印发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批复文件、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小额贷款公司第一大法人股东工商执照复印件;

3.悬挂“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经营十不准”标示牌(标识牌上要落款举报电话,举报电话要求同下第6项。);

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及时更换贷款利率范围标示牌,明示现在贷款利率收取范围;

5.悬挂贷款办理程序指引,明确贷款流程和办理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6.公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市、县(区、市)监管部门和当地处置非法集资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七)公司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的审核。公司管理、贷款评审、决策流程、信息披露、应急管理、财务、统计、内审、风控等公司制度合法、合规、齐全、完整。

(八)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审核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县(市、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向县(市、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单位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由其省级行政主管单位向省监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设立申请材料,按本指引“审核要点”依规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对审核合格且在其门户网站公示(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公司负责发起设立、股东名称、股权结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作为股东,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入股资金。)无异议的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三)复核。省辖市监管部门对属地监管部门上报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可约谈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前考试。复核通过且在当地主流媒体公示(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公司负责发起设立、股东名称、股权结构、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作为股东,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以借贷资金入股,不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按时足额交纳出资,不抽回入股资金。)无异议的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核准。省监管部门受理省直单位或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上报合格的申请材料后,经业务审核、专家评审、媒体公示等程序后,对无异议的,下达设立批复。

(五)注册。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文件之日起30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六)开业。小额贷款公司自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开业。开业审核按照企业申请、属地监管部门现场检查、逐级审核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程序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起第二个月通过“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信息报送系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情况。未能按期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属地监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开业后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建立

银行基本账户和信贷专用账户,并确保专户专用,严禁账外经营。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每月从银行打印对账单存档并随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

(七)建档。各级监管部门要留存一份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的档案材料以存档备案。小额贷款公司工商登记和开业后,属地监管部门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登陆“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信息报送系统”填写完善电子档案信息,并对相关申请材料、补正材料、批复文件等纸质进行归档整理。

五、申请材料要求


申报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本指引要求准备相关上报材料,并按目录编制页码、装订成册,所上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备,目录中所列上报材料不能缺少。

申请材料使用A4规格的纸张,一式1份及电子版本光盘1张,各类材料之间应明显分隔。所有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如复印件应加盖印章或手印;装订成册的材料封面及侧面应注明“××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

凡申报材料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应退回处理。




附件:

1.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的材料目录[点击下载]

2.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提交的材料式样[点击下载]

3.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提交的材料目录[点击下载]

4.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应提交的材料式样[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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