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金〔2015〕15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的通知
豫政金〔2015〕15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
为提升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优化资本结构,增强资本实力,把好准入关,促进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鼓励和支持各级财政或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有实力的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企业设立规模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设立条件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符合《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取得属地人民政府出具的风险防范承诺书和风险处置工作预案。省管企业作为主发起人的,须由其行政主管单位出具风险防范承诺书。
(二)在国家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含);在省级贫困县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含);在其他县(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含);在省辖市各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含)。
(三)名称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业表述仅为“担保”,不得带有“投资”、“信用”或“融资”等字样。
三、出资主体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出资主体除符合《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法人股东
1、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股东出资累计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1%。
2、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企业法人的:(1)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在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没有不良记录;近三年内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没有贷款逾期记录;不存在未结民事诉讼案件或未履行的被执行民事案件。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货币资金足以满足出资需要。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5%,最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年净利润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50%。
(3)本项目投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投资本项目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3、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政府财政或事业法人、社团组织的,对本项目出资不得低于本项目注册资本的30%,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投资许可手续。
4、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为国(境)外法人的,除满足本通知关于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的规定外,申请前一年的净资产总额须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二)自然人股东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近两年内无犯罪记录和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有充足的货币资金和可持续的出资能力。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且一次性出资到账,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借贷资金入股。
3、自然人股东以共有财产出资应征得其财产共有人同意。
四、优化布局
(一)支持目前辖内尚无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空白县(市、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二)鼓励和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壮大实力,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意愿退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积极引导长期不开展业务和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退出,不断优化行业结构。
(三)金融生态建设评价等级为“一般”的县(市),原则上不得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四)上一年度辖内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平均放大倍数(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低于3倍(含)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
五、有关要求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级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金融生态环境、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现状和自身监管能力,规范准入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实现科学合理布局。
(二)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申报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实地考察法人股东,重点对股东出资能力、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资本金真实性等进行严格核实把关。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的,实行责任追究。
(三)制定细则,择优发展。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则,坚持择优原则,细则中所定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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