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政金〔2015〕142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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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的通知




豫政金〔2015〕1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金融办,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省直管各担保机构: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省政府金融办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






 

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境内,经监管部门批准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四条  县(市、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初审工作;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的复核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负责省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并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上报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间为每年2月1日至5月31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在此期间完成年审工作,省政府金融办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完成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材料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见附件1)。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复印件,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相关查询信息(包括登记信息和备案信息)。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经营报告:

1.公司概况。包括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建设、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年度变更或重大事项说明。

2.年度经营情况。包括当年新增融资性担保业务情况、在保情况、新增代偿、准备金提取情况,最大10 家客户集中度明细、最大3家关联客户集中度明细,融资性担保业务放大倍数,担保代偿率、代偿回收率、担保损失率、 拨备覆盖率等情况。

3.内部控制情况。结合《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的规定,逐项自查说明有无违反规定的情况。

4.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全部账户(列明托管户、保证金户等)及账号清单、货币资金余额汇总表、第四季度货币资金银行流水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和资金运用情况明细等,托管资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客户保证金等制度落实情况。

以上四项内容需采用表格或单独说明形式的,可作为年度经营报告的附件附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专项审计报告。

(五)监管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年审申报材料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七)行业年审的各项数据起止日期为:年审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年审申报材料应胶装,并加盖骑缝章(融资性担保公司公章)。

第七条  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见附件2):

(一)货币资金使用情况。注册资本金托管金额、托管账户,并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托管;托管资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客户保证金是否专户专存;应收账款的构成(包括应收账款单位明细,文字说明与业务有关和与业务无关的情况);担保赔偿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一般风险准备金的拨备提取情况,并说明是否按规定足额提取;分析短期借款、长期借款构成,列出主要明细,说明是否存在股东借款情况;注册资本金在位情况,说明有无抽逃注册资本金情况。

(二)担保代偿情况。包括发生的代偿款项金额、已收回的代偿款项、期末尚未收回的代偿款项、代偿率,以及代偿金额占流动资产、总资产和注册资本金的比例。

(三)存出担保保证金情况。包括存出担保保证金和存出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存出保证金按存出银行分别列出明细。

(四)存入担保保证金情况。包括存入担保保证金和存入分担保保证金金额,并说明是否按规定专户专存,有无挪用或占用情况;存入保证金按金额大小列出前10户企业。

(五)对外投资情况。列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照其性质列明,重点区分投资类)、委托贷款、短期投资、长期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各类涉及对外投资的金额和期间发生额,按年末金额大小列明前5户,按期间发生额大小列明前5户,并说明是否存在超比例投资,是否存在股权投资。其中,固定资产归属于投资类范畴。

(六)担保业务开展情况。包括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有无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有无超过净资产的15%,并列明前五名最大的被担保人;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有无超过净资产的30%;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情况;担保保费收取金额及担保费费率;前10户大额担保的明细及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

(七)利息收入、利息支出应分别按存款利息收入、委贷利息收入等说明。

(八)关联方交易情况。

(九)实收资本列出全部股东名称、出资额、占总股本的比例,股份公司中股东数量较多的可列出主要股东。

(十)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应按照附件模板样式出具,须带验证码或验证标识,并逐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八条 出具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度专项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审计中,如发现担保公司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

对于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中意见为“无法发表意见”或“有保留意见”等含糊不确定的报告,属地监管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第九条  监管部门受理材料后,对年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补正的全部材料。融资性担保公司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齐全的,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三章  年审重点



第十条  审查重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证照情况。营业执照与经营许可证中的内容是否一致,工商登记信息与监管部门批复信息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的情况。

(二)资本状况。是否存在挪用或抽逃注册资本的情况;是否足额托管或违规使用托管资金等情况;是否足额提取各项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是否存入专户。

(三)经营情况。业务开展是否有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区域经营情况;担保费率、对外投资和关联担保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准备金提取列支、风险集中度、客户集中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国家、省、市补助或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列支;是否存在吸收存款、高息借贷或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等。

(四)客户保证金管理情况。是否落实客户保证金专户管理要求,开设客户保证金专户,明确保证金收取、退还及代偿的标准、条件和程序;是否存在将客户保证金用于除违约代偿以外的委托贷款、投资等其他用途。

(五)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公司股东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公司重大事项变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等。

(六)信息报送情况。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按时、真实地向监管部门填报公司业务信息、经营情况报告和财务数据。

(七)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情况。是否按照银监会《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和《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情况。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责情况。是否按照《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履行各自职责,依法依规经营;其中,财务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风控负责人是否严格执行公司的风控制度,行业从业人员是否熟悉融资担保行业的相关规定。

(九)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情况。
 


第四章  年审程序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公司年审程序: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开展年审自查,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年审材料。

(二)县(市、区)监管部门对年审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监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辖市监管部门。

(三)省辖市监管部门对市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县(市、区)监管部门上报的年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监管部门或省辖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年审结果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四)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和监管部门或县(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异议后,年审结果文件报省政府金融办,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本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五)省政府金融办对省直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审材料进行审查,对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的年审情况进行审核。审查结果在省级新闻媒体和河南省政府金融网站公告,同时抄送河南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五章  年审结果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年审结果分别为“通过”、“不通过”。

(一)按时参加年审并且年审事项符合规定,年审结果为“通过”。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年审结果为“不通过”:

1.不参加行业年审的。

2.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或者以虚假材料、虚假出资等方式骗取审批的。

3.被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司法机关认定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4.存在非法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抽逃注册资本以及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5.发生重大风险状况,被列为高风险企业的。

6.拒不配合监管部门日常监管或不按监管要求进行整改的。

7.有涉嫌违法经营的投诉举报,经属地监管部门查证属实而拒不纠正,造成恶劣影响的。

8.发生《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河南省担保机构风险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造成恶劣影响的。

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部门应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监督整改落实。经整改符合规定的,年审结果可为“通过”,但年审公示中须注明为“整改后通过”。

1.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变更有关事项情节较轻的。

2.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与工商营业执照不一致;公司外部标识、宣传资料等与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不一致;未在明显位置对外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八不准”和举报电话的。

3.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或监管信息的,其中月报超过3次,季报超过2次,年报超过1次的。

4.未按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的,准备金及客户存入保证金未按规定管理的。

5. 超比例或范围对外投资的,存在其他应收账款与其他对外投资合计超过净资产20%的,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的。

6.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倍的,对单个被担保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0%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15%的,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超过净资产30%的。

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

8.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应报告的重大风险事件情形,未按规定报告或有效处置,但尚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9.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对年审通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应重点支持其提升发展,积极争取各级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四条  对整改后年审通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属地监管部门应区分情况,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加大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频率,强化企业依法合规意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对此类融资性担保公司原则上一年内不得提出变更事项,情节较为严重的,可限制其享受财政性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对年审不通过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部门可收回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及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一)终止资格。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应将有关情况报送属地人民政府和本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要求,做好其终止工作。

(二)风险防范。属地监管部门应将融资性担保公司存在的风险情况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本级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风险情况,启动应急预案,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重点监控,做好风险处置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三)查处移交。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属地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年审的,监管部门应自发现核实之日起,立即收回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逐级上报至省政府金融办。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监管部门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时,不得妨碍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负责年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对年审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制以外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参照本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实施细则,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年审报告书[点击下载]

2、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书[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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