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商函〔2017〕196号《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管理有关情况的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管理有关情况的函
闽工商函〔2017〕196号
省农工党陈育斌、许浩同志:
《应加强商事登记改革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管理》(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第283期)收阅后,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相关职能处室马上研究办理。你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商事登记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管理提出了很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好的启发和促进作用。现将我省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监管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关于企业经营场所登记备案问题主要涉及厦门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12月出台了《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了商事主体除了法定的住所外,还可以有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属备案事项。同时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厦府办〔2013〕255号)规定,办理住所登记或者经营场所备案的,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交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和承诺书。因此,开展企业经营场所备案是厦门市在商事登记改革中的创新做法。
你们反映厦门市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的两个问题:一是关于有相当比例的企业未进行备案的问题。按照厦门商事登记有关规定,并非每家商事主体都必须备案经营场所,企业有需要经营场所的才要备案。有些企业基于商事制度改革准入条件的放宽,也可先行办理住所登记、取得主体资格,暂不备案经营场所,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企业有经营场所而未及时备案的情况,发现该种情况主要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处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相应罚款。二是关于将地址分割备案、利用住宅备案等问题。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近年来中央及各级政府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等)多有关于支持各地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的相关内容。根据厦门市商事登记有关规定,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其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于经营场所的面积大小、合同租赁期限长短目前没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为了鼓励创业创新,现行商事制度改革中关于地址的规定是允许一个地址登记或备案若干公司的。关于住宅登记问题,主要是考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城市办公用房资源少,租金高,对中小微企业来讲,负担不小,而且在乡镇或农村,也没有现成办公用房可供租赁。因此,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并没有严格禁止住宅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规定。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工商局(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企业注册登记后,企业基本情况(含住所或经营场所)都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工商部门每年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无论是年报抽查,还是经营行为的抽查,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是每次抽查中的必查项目。通过随机抽查或投诉举报等方式,发现企业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将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其他部门发现企业有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情形,抄送工商部门的,工商部门亦依据工商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2013年12月,厦门市政府针对企业经营场所备案出台了《厦门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及监管若干规定》(厦府办〔2013〕257号),规范了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和监督管理,厘清商事登记机关、许可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监管职责,明确协调机制,各司其职,确保商事主体经营场所备案真实、有效。
另外,你们对所提到的简易注销问题,我局于2017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及《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下发了《福建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在全省推广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对于已登记但未开展营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企业,可以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企业注销。截止到2017年10月24日,全省共有9597户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
下一步,我省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宽进严管”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完善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充分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商事主体经营、信用、监管等信息,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监管、协调监管,形成监管的强大合力,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你们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0月27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