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商注字〔2017〕4号《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1 03:11:58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




湘工商注字〔2017〕4号






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提出“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转职能提效能”的总体要求和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效率,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需要,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委托下放冠省名的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限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范围

省工商局将行政区划冠用“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下同)的受理与核准权限,委托下放到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受托登记机关”)。

受托登记机关不得将冠省名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下放至工商所(市场监管所)。

下列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权限不予委托下放:

1、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的企业名称;

2、无字号的企业名称;

3、无行业的企业名称;

4、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不是依次组成的企业名称;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文件中列明的原则上不得使用的投融资企业名称和各类交易场所名称;

6、省工商局认为其他不宜委托下放登记权限的企业名称。

二、委托下放步骤

按照积极稳妥、边委托下放边完善的原则,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权限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分步实施。

第一步,从2017年5月起将冠省名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委托下放至长沙市及所辖县(市、区)企业登记机关;

第二步,总结经验,2017年12月底前将冠省名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委托下放至全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委托下放时间和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工作要求

1、省工商局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权限,相关核准通知书的印章采用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自动调用的省工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电子印章,同时由受托登记机关加盖本机关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

2、受托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准确规范核准企业名称。受托登记机关要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企业名称受理核准权限,不得核准应由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对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因越权核准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3、受托登记机关应当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业务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冠省名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受托登记机关实行冠省名称一审一核制。受托登记机关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名单应报省工商局备案。

4、名称登记核准权限下放以后,省工商局负责全面监督指导受托登记机关办理委托下放的冠省名登记事项,研究解决委托下放过程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对受托登记机关作出的核准决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受托登记机关要对工作人员从事省工商局委托下放冠省名受理核准工作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负责处理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事项相关的行政争议。受托登记机关对核准的冠省名企业名称引发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按有关规定和省工商局要求做好行政复议答辩、行政应诉及其他相关工作。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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