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工商规字〔2017〕1号《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粤工商规字〔2017〕1号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局:
为规范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行为,统一登记管理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省工商局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
广告发布登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的一项关于广告发布资质的登记事项,也是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做好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既可以引导广告发布单位自我规范广告发布行为,也便于监管部门掌握数据、科学管理。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相关负责人要组织广告监管部门人员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熟练掌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的流程和要求,为广告发布单位提供准确有效的指引和服务。同时,要多渠道、多形式向广告发布单位和社会广泛宣传广告发布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督促指导广告发布单位按《规范》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并加强监管,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工作任务。
二、严格按《规范》进行广告发布登记
《规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文件精神,秉承我省改革创新的特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统一的广告发布登记程序和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
(一)认真开展广告发布登记工作。《规范》对广告发布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时限等事项作了规定,对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进行了明确和优化。各地必须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做好广告发布登记工作。
(二)统一核发《广告发布登记通知书》。为保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的严肃性、统一性,同时便于管理和使用,各地应使用省局统一印制下发的铜版纸打印,并在登记机关的落款处加盖公章。
(三)做好《广告经营许可证》相关后续工作。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办理过《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依法重新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对没有办理过《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三、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广告发布单位的监管,不能以登记代替监管。可采取随机抽查等形式,检查广告发布单位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等情况。
对广告发布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而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或者广告发布单位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监督查处,维护广告市场有序运行,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四、按时报送广告发布登记工作情况
此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于2017年4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工作,并将书式的工作总结和《广告发布登记统计表》于2017年4月10日前报省局广告处(电子版请发至:yangjn@gdgs.gov.cn)。 <mailto:yangjn@gdgs.gov.cn。>省局将对全省广告发布登记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各地在开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广告处反映。
附件:【点击下载】
附件1: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范
附件2:广告发布登记统计表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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