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银发〔2012〕49号《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7 21:50:22

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银发〔2012〕49号






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市州微企办、金融办、工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贵阳分行,花旗银行贵阳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各农村商业银行,各村镇银行,省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微型企业的含义及组织形式

扶持的微型企业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0万元,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组织形式可以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三种形式。

二、微型企业筹办期间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一)账户性质。微型企业在筹办期间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比照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进行管理。

(二)开立手续。微型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含标注的“微型企业”字样),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的,从其规定。

(三)账户名称。微型企业应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载明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不含标注的“微型企业”字样)。同时,开户银行在自身行内系统中注明该企业为“微型企业”。

(四)临时存款账户用途:一是存入出资者注册资金;二是拟办微型企业的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以该账户办理注册验资。

(五)对拟办微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按如下方式回复验资询证函:“出资人”栏目与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名称一致。

(六)微型企业筹办期间,无论是否办理注册验资,其临时存款账户均只收不付。

(七)微型企业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的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撤销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资金应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以现金方式存入的,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三、微型企业核准登记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及管理

(一)开立范围。所有经核准登记的微型企业均应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二)开立手续。微型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含标注的“微型企业”字样),按照有关规定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的,从其规定。

(三)账户名称。微型企业应按照企业营业执照正本载明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不含标注的“微型企业”字样)。同时,开户银行在自身行内系统中注明该企业为“微型企业”。

(四)为确保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和有效监管及税收奖励的及时到位,微型企业应与开户银行约定,承诺自账户开立之日起1年内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撤销和变更开户银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撤销除外)。如遇开户银行确需变更的须经当地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同意。

(五)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管理。微型企业使用财政补助资金实行申报制,由微型企业向当地微企办提出书面《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审核)表》(见附件),申请内容包括详细资金用途、支付金额、支付对象全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当地微企办依据该微型企业投资计划书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开户银行凭当地微企办签署同意意见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支付申请(审核)表》及有关单据办理财政补助资金支付。

(六)协助监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银发〔2002〕1号),有关开户行应协助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对微型企业银行结算账户查询等事宜。

四、相关要求

(一)各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微型企业账户管理工作,通过开辟微型企业账户管理“绿色通道”、做好服务宣传、公开咨询电话等方式,对微型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

(二)各金融机构要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制定针对微型企业的风险管理业务规则,建立与微型企业特点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加强与当地微企办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协同,建立微企信息互通制度,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对财政投入资金监管。

(三)各市州应尽快明确专门的金融机构负责办理微型企业账户的开户及管理工作,并报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业务联系电话:0851-5650850

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5868575

贵州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联系电话:0851-6828693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电话:0851-586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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