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社〔2015〕1371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7 22:41:06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内财社〔2015〕1371号






各盟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要求,现就做好残疾人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各级财政会同残联部门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细化预算,分项目、分单位细化编制到残联部门预算中,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专项支出、代征手续费等,补助下级支出列入财政对下专项转移支付。

二、各地要将由税务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按级次直接缴入国库,列1030218“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支出仍主要用于或专项用于残疾人事业发展支出,且收入规模增加的,支出规模原则上相应增加,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支持力度。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2015年转列一般公共预算。

三、各地上解自治区5%调剂金,自治区将通过年终办理财政结算时由盟市上解。以调剂金补助下级部门,由自治区残联会同财政提出分配意见后列专项解决。

四、各级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收支按照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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