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建〔2017〕20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资格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资格审批工作规定〉的通知》
豫建〔2017〕20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筑类企业资质资格审批工作,经研究,我厅制定《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资格审批工作规定》,现予以印发。
附件: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 资格审批工作规定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日
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资格审批工作规定
为规范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资格审批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权限内建筑类企业资质资格审批事项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资质以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专业乙级、丙级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和暂定级资格。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五)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批流程
(一)申报材料受理
企业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电子政务平台完成网上申报后,向政务服务大厅提交资质申报材料及相关原件,由政务服务大厅对企业的申报材料和相关原件进行核验。符合受理条件的向企业开具受理单,原件退还企业,留存资质申请表、附件材料。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企业并退回申报材料和原件。
(二)转办
厅政务服务大厅出具《企业申请材料转办汇总表》,集中将申报资料转厅建筑管理处,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交通类、水利类、通信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分别转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评审。
(三)评审
建筑类企业资质资格审批采取专家评审制。
1.抽取专家:中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厅直纪委)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明确专家组组长,并通知评审时间、地点。
2.组织评审。评审实行两审制,分别组织两批不同专家“背靠背”进行评审。
(四)公示
两审完成后,一审和二审专家组组长将专家评审意见合并形成拟公示意见,报厅建筑管理处审定。公示意见书面移交给厅政务服务大厅,通过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五)申诉补充材料评审
公示期结束后,厅直纪委抽取申诉补充材料评审专家。建筑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厅政务服务大厅转来的申诉补充材料进行评审。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申诉材料经专家审查后,由建筑管理处会同厅直纪委组织所有申诉材料评审专家采用演示软件(PPT)形式逐一进行集体会审。会审结束后,当场打印评审意见汇总表,经参加人员签字确认,一式两份分别由厅直纪委和厅建筑管理处留存。会审后,厅建筑管理处函请省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对企业市场、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核实。交通类、水利类、通信类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诉材料分别转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评审。
(六)决定
分管副厅长召开办公会形成审批决定。
(七)公告发证
厅建筑管理处将审批文件移交给厅政务服务大厅,由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告,并组织证书打印及发放事宜。
三、有关要求
(一)严厉打击企业弄虚作假。申报企业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要结合实际开展业绩核查。申请建筑、市政总承包二级资质要全部核查业绩,其他类别由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存疑企业核查名单并签字确认后,提交厅建筑管理处。厅建筑管理处组织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函请其他部门核查,核查结果向厅长办公会汇报。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组织评审的工作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依法依规组织评审工作。严禁以任何方式向专家施加倾向性的影响。要自觉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和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活动。
(三)加强评审专家管理。评审专家要严格遵守评审规定,按程序客观、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要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和《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和保密纪律。进入评审现场后主动上交手机集中保管,并妥善保管评审软件用户名和密码。发现与申报企业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利害关系,应及时向组织者提出回避。建立专家动态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专家库。如查实评审专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立即清出专家库,情节严重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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