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7〕1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9 00:08:05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11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区消协:

现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

2017年3月8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消费者协会2017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方案






为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积极推动消费环境持续改善,有效释放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充分展示首都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市工商局、市消协拟于2017年3月组织开展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

一、指导思想

围绕“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为重点,强化网络经营者责任意识,倡导网络经济下诚信经营,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加大网络消费理性教育,全面推动消费环节消费争议快速和解机制在网络交易平台建立,搭建网络消费者保护社会共治平台,构建紧密相连的网络命运共同体,营造消费无忧的网络市场环境。

二、活动安排

(一)市局活动

1.举办“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主题活动。邀请相关领导出席活动,深入企业走访调研和指导工作,展示新型政企合作平台工作成果。

2.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6年度《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报告》白皮书和《12315、96315消费投诉分析》。

3.组织开展电商企业社会调查,面向社会征集典型案例并制作、发放、收集调查问卷,与有关领域专家、企业开展研讨,适时发布调查结果。

4.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利用市区两级新闻宣传平台,通过北京电视台、《北京晨报》、《中国工商报》和《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组织开展“消费维权人物”系列报道,增强活动正面宣传效果,扩大社会影响力。

5.协调工商总局,针对3月15日实施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邀请总局领导对办法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6.协调相关检测机构,在“3·15”活动日当天开展免费咨询或检测等活动。

(二)分局活动

1.各分局、各区消协要围绕“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年主题,积极协调辖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活动方案,充分发挥消费教育品牌优势,围绕百姓消费升级趋势和消费热点,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立意突出的宣传活动,引导社会舆论关注网络消费热点问题,推动网络经济诚信建设。

2.各分局、各区消协要结合社会关切、群众关心和政府关注的问题做好消费教育引导工作,及时发布消费警示提示,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要结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中对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的相关规定,组织宣传贯彻活动。全面推动消费争议快速和解和“两项维权制度”建设,把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作为日常行政指导的重点,最大限度推动消费争议源头解决。

3.各分局、各区消协要联合消费教育基地、行业协会、消费教育专家等社会力量,抓住消费热点问题,不断创新形式,利用好微博、微信等新型宣传媒介,推出形式多样的消费教育引导服务,打造社会认可的消费教育品牌,有效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和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

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市局有关处室、各分局、各区消协要高度重视“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选择交通方便、安全设施齐全、疏通便利的场所作为开展活动的场地,事先要进行实地勘察,与当地公安、城管、交通、消防等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强化安全意识,确保各项活动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有反馈。

(二)注重实效,引导宣传

各分局、各区消协要积极开展正面的舆论宣传,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和沟通,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时效性强、覆盖面广、影响力大的特点,通过网络、微博、微信、报刊、电台、电视台有效推送“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保证宣传报道到位、社会影响到位、实际效果到位。

(三)协作配合,应对舆情

各分局、各区消协要高度重视舆情监测分析,对于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3·15”晚会曝光的侵害消费者典型案件,要重点关注,积极应对,快速处置,做到舆情处置和业务应对协调同步。各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认真做好“3·15”活动期间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四)畅通信息,沟通反馈

各分局、各区消协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反馈,请于3月13 日前将活动方案分别报送至市工商局消保处、市消协组宣部,于3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至市工商局消保处、市消协组宣部。



附件:2017年“3.15”活动检验机构服务名录【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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