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7〕10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工作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推进工作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10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提高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水平的意见》,推进工商工作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高标准做好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推进工作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 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将该《措施》予以印发,请各单位加强研究并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3月2日
推进工作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提高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水平的意见》,推进工商工作重心下移、执法力量下沉,高标准做好服务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发展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
(一)市局成立“提高北京城市副中心市场秩序管理水平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提高北京城市副中心市场秩序控制水平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陈永 市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市局各主管局领导
成员单位:办公室、综合经济处、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基层党建处、宣传处、计财处、法制处、注册处、企监处、市场处、消保处、广告处、商标处、合同处、网监处、信用处、商品处、执法协作处、稽查总队、12315中心、信息中心、档案中心、私个协会、市消协、工商学会、通州分局。
(二)组建市工商局进驻北京城市副中心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市局领导薄宗林同志带队,执法协作处和通州分局分别指派2名人员参加并按市政府统一要求时间进驻副中心。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北京城市副中心功能定位,重点指导、支持通州分局制定完善管理标准、优化工作流程、抓好重点整治、开展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指导、协作、服务等工作。
二、完善体制机制
(三)充实基层执法力量。按一乡镇一所配置执法力量,在潞城、于家务、中仓、玉桥、新华、北苑等六个尚未设立工商所的乡镇街道按工商所模式组建相应基层工商队伍并于2月底前全部到位,待履行编制调整程序后,正式以工商所形式开展工作。(人事教育处、基层党建处负责)
(四)积极实践基层综合执法。加强基层市场秩序监管综合执法机制建设,积极参与街乡镇综合执法,推动工商执法与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社会治安、城管综合执法网格的深度融合。(通州分局负责)
(五)提升基层工作质量。立足副中心功能定位和产业规划布局,将工商改革的经验成果优先在副中心实施,将工商业务工作与街乡镇工作精准对接,针对基层需求加强研究探索,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三、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六)在通州工商分局设立副中心市级企业登记服务平台,授权平台对在通州设立的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全程登记注册,支持重大企业和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注册处负责)
(七)在副中心优先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试点,营造更加便捷的投资兴业环境。到2017年底,实现在副中心登记注册企业网登率达到70%。(注册处负责)
(八)充分利用工商数据资源,为服务副中心发展和市场监管提供数据支撑,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提供副中心市场主体发展报告。(信息中心负责)
(九)整合全市工商登记档案数据资源,加强档案查询网络建设,在副中心企业档案查询窗口提供跨登记区域的一站式查询服务,在副中心实现工商登记档案全市通查,降低公众取证成本。(档案中心负责)
(十)在实行城六区产业禁限目录的基础上,支持出台更加严格的产业禁限政策。开展个体户简易注销登记试点,优化“个转企”登记流程,提升副中心市场主体质量。对低端产业和行业严格住所准入,实行“一址一照”登记和住所实地核查,铲除散乱小污等低端业态生存土壤。(注册处负责)
四、加强市场监管
(十一)制定副中心市场秩序监管工作标准,比照核心区要求切实加强对副中心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管,综合运用随机抽查、重点检查和举报核查等执法手段,强化市场风险防控,大力查处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副中心市场秩序和环境秩序。(企监处、市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全面推进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专项整治,限制“开墙打洞”等违法主体的工商变更登记,实现2017年城市副中心无证无照经营压减不低于70%,“开墙打洞”整治不低于322处的工作目标。在新城行政办公区建立无证无照经营和开墙打洞动态清零工作机制。(企监处负责)
(十三)强化信用信息系统在副中心街乡镇层级的应用,促进信用监管向基层延伸,更加突出信用监管平台在事中监管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市场秩序风险的及时发现和有效治理。(企监处、信用处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十四)充分发挥京津冀三地工商和市场监管协作平台作用,加强三地基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情报交流、信息共享和执法协作。(稽查总队负责)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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