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7〕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9 00:32:2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9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已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落实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领取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按照简易注销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程序


1.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

2.自然人、单位等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实名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市工商局同时将企业简易注销信息通过数据交换方式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社保、商务、海关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方式对企业的简易注销公告提出异议。

企业在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但可按照一般注销程序申请注销登记。

3.公告期满后,企业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证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4)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丢失或损毁的,还需提交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情况说明及在报纸上刊登的执照遗失公告报样。

4.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本市在中关村示范区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试点为此次全面推行简易注销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请各分局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总局《指导意见》和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落实,确保本市有序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二)加强协同推进

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是便利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做好放管结合的重要环节。工商部门已与市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建立退出前异议反馈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和审批衔接。各分局要抓紧建立与同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助机制,及时解决突出问题。

(三)加强学习培训

各分局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和市局的文件精神,组织专题培训,全面掌握业务规则、材料规范、系统操作,为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保障。

(四)加强宣传引导

市局编制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流程等材料。各分局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帮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措施。

本通知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66号)同时废止。




附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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