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7〕8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9 00:35:02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8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充分运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结合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市局对《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工商发〔2016〕6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企业登记电子公告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革企业登记公告方式,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根据《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工商局根据试行情况,适时调整适用区域。
 


第二章  公告程序



第三条  市工商局建设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企业登记公告子系统(以下简称公告平台),为企业提供注销、减资、合并、分立等公告的发布服务。

第四条  公司决定解散,可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过公告平台发布注销公告。注销公告应包含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无需另行向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第五条  公司决定减资、合并、分立的,可通过公告平台发布相应公告,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可通过公告平台发布公告,可不再通过报纸发布公告。

第七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登陆公告平台,提交有关公告内容。公告一经提交,即发布生效。

第八条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的,应当按照《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发布公告。

第九条  企业公告发布后,可通过公告平台打印有关公告内容,打印页加盖公章,作为登记申请材料一并向登记机关提交。

第十条  企业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公告平台对相关企业进行关注。

第十一条  被关注企业发布注销、减资、合并、分立等公告,公告平台将以短信方式向利害关系人提供债权清偿提醒等服务。
 


第三章  其他



第十二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如实发布公告,并对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实施,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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