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7〕5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7〕5号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广告发布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广字〔2016〕25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对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按照上述范围重新核准广告发布登记。
二、严格按照审批时限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登记、广告发布变更登记、广告发布注销登记受理时限为五个工作日,各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对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并发送《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对不符合广告发布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做好登记信息公示工作,对各分局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登记信息,市局将通过广告监管系统自动提取,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北京)向社会公示。
四、加强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各分局按照《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采取抽查等形式对辖区内广告发布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五、各分局于2017年3月31日前完成本辖区内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广告发布登记办理工作,并于4月1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市局广告处。
附件:【略】
1.关于准予广告发布登记的通知书
2.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3.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
4.广告发布注销登记申请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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