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63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9 00:57:2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6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15〕5号)、《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京社信联办发〔2016〕1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工作分工市工商局印发了《关于商请落实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工作的函》(京工商函〔2016〕60号),组织开展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统一归集工作。

根据2016年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上市领导提出的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的最新要求,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归集和公示的数量和质量,认真完成向“信用中国”网站报送信息的任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数据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的通知》(发改电〔2015〕806号)要求,自2016年10月起,请按照该《通知》确定的“行政许可信息数据标准”(附件1)和“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标准”(附件2)将“双公示”信息数据项填写完整后报送。

属于“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的信息,其截止日期按照长期有效格式填写,并在备注栏明确标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当行政相对人使用“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后,作出行政决定的部门应将截止日期变更为“一次性有效行政许可”使用当天日期,并及时再次报送相关信息。

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前置许可经营项目”时,行政相对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码等机构代码可为空项,但需填写法定代表人或申办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时,需补全相关机构代码信息,将相关信息推送给前置许可审批部门并按“双公示”工作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涉及企业“先照后证”许可信息的单位,在“先照后证”平台反馈相关许可信息即可,不必在“信息归集”模块重复提供。“先照后证”模块中的许可信息数据标准已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做相应调整。

对于撤销、异议的“双公示”信息要及时更新当前状态。

二、报送方式及频率

与北京市工商局已经建立数据交换接口的部门,可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提供“双公示”信息。

未与北京市工商局建立数据交换接口的部门将“双公示”信息按照数据标准格式整理好,通过政务专网登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通过“信息归集”功能模块的信息导入或者信息录入功能提供(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3)。

无法通过政务专网登录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的单位,仍可通过报盘或者邮件形式提供信息。接收信息邮箱:xinyong166@sina.com.

“双公示”信息应在信息产生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之后通过“信用北京”网站实现集中公示和查询服务并报送到“信用中国”网站。

三、其他要求

未提供过“双公示”信息的单位请于10月底前完成存量信息的报送(自2015年1月1日起)。此后,按照7个工作日的要求,报送“双公示”信息。结合之前各单位编制的“双公示”事项目录,各单位“双公示”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将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附件:【略】

1.行政许可信息数据标准 

2.行政处罚信息数据标准

3.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双公示信息归集操作手册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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