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42号《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市旅游委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公用事业类和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市旅游委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公用事业类和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42号
各区工商分局、市工商局稽查总队,各区市政市容委、旅游委、水务局,各供热、供气、供水企业,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72号)要求,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旅游委、市水务局决定共同开展对我市供热、供气、供水和旅游等行业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格式条款”)的规范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监管工作,在我市供热、供气、供水、供电和旅游行业中进一步强化合同行政监管,建立格式条款规范长效机制,引导企业自觉规范格式条款的拟定和使用行为,并严厉打击格式条款违法行为,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范围
本次规范监管工作,重点是对供热、供气、供水、供电企业和旅行社、重点旅游景点周边经营者等利用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规定的行为,开展集中规范和治理。
其中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主要表现为:经营者为重复使用而单方拟定,体现权利、义务或责任内容,并以印制、打印、手写等方式提供、张贴、悬挂、摆放、出示的各类合同书、会员手册、预订单、行程单、店堂告示、声明、通知、提示、须知、说明、缴费单、票证、水牌、桌牌、价目表、预付费卡、订货卡、会员卡、消费券、机打收据等书面形式。口头约定、不构成合同内容的广告单及宣传资料不属于本次规范监管范围。
三、工作内容
(一)供热行业
1.市市政市容委与市工商局共同对2010年版《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热计量计费版)》示范文本进行修订。
2.由工商分局对市工商局与市市政市容委共同确定的重点供热企业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及使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供气行业
1.市市政市容委与市工商局共同制定发布《北京市居民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
2.由工商分局对市工商局与市市政市容委共同确定的重点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企业使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旅游行业
1.市旅游委与市工商局共同制定发布旅游自由行和单项旅游服务委托合同示范文本。
2.由工商分局对市工商局与市旅游委共同确定的重点旅行社使用2014年版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总局《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及使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情况进行检查。
3.由工商分局对市工商局与市旅游委共同确定的重点旅游景点周边经营者使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供水行业
市工商局对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情况进行检查。
昌平、平谷、顺义工商分局对辖区供水企业使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供电行业
市工商局对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使用自制格式条款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时间安排
(一)9月底前各级工商部门完成对经营者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和自制格式条款情况的检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工作。
(二)10月底前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旅游委共同完成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制定、修订和发布工作。
(三)10月底前工商分局就规范监管工作中的相关数据、材料、典型案例总结上报市工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公用事业类和旅游类合同格式条款,事关社会公众的基本生活和切身利益,各有关部门应当提高对规范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对相应领域格式条款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各工商分局应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经营者正在使用的各类格式条款进行对照检查;发现涉嫌违法的,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处理。
(三)市工商局、市市政市容委、市旅游委和市水务局应当建立重大、疑难格式条款的论证认定机制,共同组织有关方面开展条款论证并予以定性,提高规范监管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四)各级市政市容委、旅游委和水务局应当指导行业协会做好相关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企业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与消费者签约。
(五)各级工商部门和市政市容委、旅游委、水务局应当建立检查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
(六)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有关法律、规章的学习,强化合同管理,规范格式条款拟定和使用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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