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4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费消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1-29 01:42:3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费消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工商发〔2016〕41号






各区工商分局、专业分局,各区商务委:

近年来,预付费消费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受到商业企业和消费者的普遍欢迎。但在预付费消费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预收款经营者不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消费者盲目追求高优惠缺乏风险防范意识等问题,预付费消费纠纷愈演愈烈。为积极应对当前预付费消费矛盾频发的社会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管理,确保工商、商务部门处理消费纠纷时能够有效衔接、依法履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首都良好的商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对预付费经营行为的规范管理,积极处理因预付款消费引起的投诉、举报,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一)工商和商务部门应积极处理职责范围内涉及预付费消费和预付卡管理的举报投诉信息,及时核实相关情况,经调查属于对方职责的,及时做好移交。

工商部门依法依责处理职责范围内涉及预付费消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举报信息,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查处相关举报案件。

商务部门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依法依责受理涉及发卡企业违反《办法》规定的备案、资金存管、实名登记、非现金购买、限额发行等涉及商务部门职责的举报投诉信息,及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依法查处举报投诉案件。

对于涉嫌诈骗的案件线索,工商、商务部门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移转,涉及旅游、体育等相关行业信息,及时向其主管部门反馈。对于在商务部门备案的品牌、集团和规模备案发卡企业(不包括其他发卡企业),商务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通知银行或保险部门,停止备案企业对存管账号资金的划款指令。

(二)工商和商务部门共同修订《北京市消费类预付费服务交易合同行为指引》,推行相关领域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双方当事人在预付费交易中的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导经营者规范格式条款制定和使用行为,减少相应交易纠纷。

工商、商务等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法规宣传,积极向各类发卡企业和消费者开展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督促发卡企业诚信经营、合规发卡,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倡导消费者在诚信企业进行预付消费,预付消费时要签订协议,防范预付消费存在的潜在风险。

二、加强对预付费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查处相关违法案件,公示查处结果

工商部门通过年报公示抽查、受理投诉举报、重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辖区预付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预付费经营者格式条款违法、虚假宣传、消费侵权等涉及工商部门职责的违法案件,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对于查无下落的违法经营者及时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按照商务部门需求提供关联企业情况。对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预付费经营者,提示其按照《办法》到商务部门备案。

商务部门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强化对预付卡发卡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强预收资金存管、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方面的日常检查,及时在商务委外网上公示备案企业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加强部门间的执法监管工作沟通与协作,形成对预付费经营行为管理的常态化

工商部门与商务部门建立对预付费经营者联合监管执法机制,强化部门间执法监管协作与信息沟通,发现属对方执法权限的违规行为应及时移交,受移送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反馈结果。

商务部门在查处单用途发卡企业违规行为中需要工商部门提供相关工商登记、企业年报等信息的,工商部门应予以协助提供,商务部门在预付卡管理工作中应将违规企业名单及时通报给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应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

四、加强对预付费经营行为的共同治理,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律建设

工商、商务等部门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完善各行业会员企业自律管理规范及违规行为惩戒工作,督促社会组织为成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引导、规范会员单位经营者的预付费经营行为,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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