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3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监管制度的工作意见》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户外广告监管制度的工作意见
京工商发〔2016〕39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落实市局《关于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京工商发〔2015〕47号),切实加强户外广告监管,提升监管工作规范化、信息化水平,实现对户外广告市场的有效控制,营造良好广告市场秩序,特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监管职责
本意见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以及利用飞机、火车、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或在公共交通场站区域内发布的广告。本市户外广告监管采用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户外广告监管体系,各单位应明确自身管理职责,有效开展户外广告监管工作。
(一)市局监管职责
市局负责对全市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完善户外广告监管制度,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开展户外广告监管信息化建设,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二)分局监管职责
分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完善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制度,按市局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对辖区户外广告实施检查,依法对管辖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调区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本辖区户外广告监管。
(三)工商所监管职责
工商所负责辖区户外广告监管工作,按分局要求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对辖区户外广告实施检查,依法对管辖的户外广告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与本辖区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
二、完善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制度
针对户外广告的广告活动主体与户外广告存在空间分离性的特点,将广告活动主体纳入一般经营主体双随机抽查监管,将户外广告发布行为按分类分级原则实施监管,实现对全市广告活动主体及户外广告的有效控制,进一步优化广告市场环境。
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是指依户外广告属性按经营性和自设性进行分类;根据户外广告空间聚集性的特点,将户外广告按所在的道路或区域进行分级,确定相应监管内容、检查频次及监管要求的监管方式。
(一)户外广告的分类
户外广告分为自设性户外广告和经营性户外广告两类。
自设性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主以自我宣传为目的,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的建筑控制地带内设置的户外广告。自设性户外广告只限于广告主宣传自身形象、商标、标识、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经营范围和项目(不包括所经营商品或服务的品牌名称或形象)。
经营性户外广告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以外发布的商业性户外广告。
(二)户外广告道路和区域的分级
1.根据道路或区域的重要性及人流密集度划分为A、B、C三级:
A级为市级重点道路或区域:高(快)速公路、长安街延长线(东起复兴门西至首钢总公司东门路段,西起建国门东至通州镇东关大桥路段)、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五环路、六环路两侧等道路或区域;
B级为区级重点道路或区域:各分局确定的辖区内重点道路或重点区域;
C级为一般道路或区域:A级、B级以外其他道路或区域。
2.利用飞机、火车、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发布户外广告及公共交通场站区域内发布户外广告的,管辖分局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参考上述标准进行分级。
(三)监管内容及检查频次
1.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内容
经营性户外广告监管应在摸清基础数据的基础上,对A级和B级道路或区域建立《经营性户外广告管理台账》,C级道路或区域各分局可视实际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建立台账。《经营性户外广告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应包括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设置单位、联系人及电话、广告经营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检查日期、广告内容是否违法,涉嫌违法广告还应记录广告主、广告违法内容、广告形式、处理结果、通告相关部门情况。
经营性户外广告检查的主要内容:检查道路或区域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经营性户外广告管理台账》;检查道路或区域设置的经营性户外广告内容是否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是检查广告内容是否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倾向,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格调低下、用语粗俗等不符合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等情形。对内容涉嫌违法的经营性户外广告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依法查处(或将案件线索按要求转交办案机构依法查处)。
自设性户外广告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核对广告内容是否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容涉嫌违法的自设性户外广告进行现场拍照取证,依法查处(或将案件线索按要求转交办案机构依法查处)。
2.户外广告分类分级检查频次
经营性户外广告分类分级检查频次:
A级道路和区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B级道路和区域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C级道路和区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自设性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的检查频次由各分局根据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3.为了保证对辖区户外广告的有效监控,即使部分道路或区域未设置户外广告,执法人员也应按要求对道路或区域进行检查。户外广告检查可与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案件调查等工作有机结合,根据辖区实际情况科学整合工作任务,努力提高监管效能。
4.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户外广告违法线索,办案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市局交办的户外广告违法线索,办案单位应在接到相关材料后,及时调查取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知相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
(四)户外广告的案件管辖原则
户外广告案件原则上由发布地的分局管辖。利用飞机、火车发布户外广告或在机场、火车站区域内发布违法户外广告的案件,由机场或火车站所在地分局管辖。
由于利用地铁、公交车、候车亭发布的户外广告具有跨区域的特点,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分局,指定由广告经营者注册地分局管辖。
如对道路或区域管辖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分局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报请市局指定管辖。
(五)户外广告风险防控
由于户外广告具有受众人数多、传播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为加强户外广告风险防控,各分局、工商所要充分运用各类行政指导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的教育培训,指导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依法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
对于利用飞机、火车、地铁、公交等公共交通工具发布户外广告或者在公共交通场站、大型商业聚集区、人流高度密集区等违法高风险区域发布户外广告的,具有管辖权的分局、工商所应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监管及行政指导相关工作制度,加强与相关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业务沟通和交流,进一步强化对广告内容的导向性、合法性、规范性的行政指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规范户外广告发布行为,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风险能防控。
(六)户外广告应急处理机制
各分局要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应急处理机制。对于含有不良政治文化倾向,含有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等社会危害较大、传播范围较广、影响恶劣的户外广告,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责令停止发布,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并合理调配执法力量依法对相关广告活动主体予以严惩。
三、推进建立户外广告社会共同治理机制
要充分发挥市区两级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联席会议的积极作用,将市政市容委、城管等相关部门纳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进一步强化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与执法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形成户外广告的监管合力。倡导诚信自律,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要坚持正确广告导向,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杜绝设计、制作、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同时,注重发挥各类社会主体在户外广告监管中的积极作用,强化社会监督,逐步形成户外广告社会共治监管格局。
四、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信息化建设
广告监管系统是广告各项监管业务的技术支持系统。市局将结合广告监管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户外广告监管模块功能,实现对户外广告基础数据的信息化管理,辅助生成户外广告检查任务,建立户外广告违法线索从发现、记录、流转到处理、反馈的闭环监管,与市局相关业务系统实现有效对接,为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广告监管网络提供信息化支撑。此外,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搭建户外广告信息采集平台,充分发挥执法终端作用,为执法人员落实户外广告监管提供信息化辅助,为工商部门与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加强业务沟通提供便捷途径。
五、工作要求
(一)转变工作理念,落实监管责任
户外广告登记取消后,户外广告的监管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重事前审批转变为重事后监管,因此各单位要转变传统监管工作理念,落实户外广告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制度,积极履行监管责任,加强风险防控,结合辖区特点不断完善户外广告监管方式,实现对辖区户外广告的有效控制。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执法能力
户外广告监管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广告内容是否违法。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规章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对基层执法人员的广告业务培训,帮助执法人员正确理解法律条款的内容规定,准确把握《广告法》赋予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全面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广告监管与执法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培训指导,要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坚持正确导向,强化诚信自律,自觉抵制发布虚假违法户外广告。
(三)加强数据分析,做好风险防控
推进广告监管系统升级改造,加强与市政市容、城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充分利用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自身优势,畅通户外广告采集渠道,不断完善户外广告基础数据。加强对户外广告基础数据和户外广告案件数据的分析利用,把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且违法较为集中的房地产、汽车、投资理财等商品和服务广告作为户外广告监管的重点,严厉查处虚假违法广告和违法经营行为,并将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结合起来,做好重点道路和区域的风险防控,切实维护良好的广告市场秩序。
(四)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协同共治
要进一步强化与市政市容、城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联合整治、联合执法、联合指导等工作机制,畅通部门执法协作渠道,对工商部门已认定的虚假违法户外广告,及时通告相关部门通过遮挡、拆卸等方式叫停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影响,推动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资源共享、互相配合、监管互动、有序衔接、合作互补的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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