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11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审批程序简化登记手续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发展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1-29 02:29:41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优化审批程序简化登记手续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发展的意见





京工商发〔2016〕11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16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向具有全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简化登记手续,立足市场准入职能全面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名称登记条件

(一)允许企业将阿拉伯数字作为名称字号或名称字号的一部分使用。与汉字共同用作字号的阿拉伯数字应当连续使用。阿拉伯数字一般不得超过5位,有特殊理由的需报经市局登记注册部门批准。

属于以下情形的阿拉伯数字不得用于企业名称:1.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误解或者违反社会公序良俗;3.部队番号;4.公共服务电话号码(公共服务电话机构同意的除外);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

(二)允许企业将已经注册为商标的英文字母用作名称字号或名称字号的一部分。经商标注册人同意,该商标可用于与商标注册人存在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的名称。

(三)对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不适用名称自主预查制度,仍实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制度,由分局报请市局批准。

二、放宽住所登记条件


(一)实行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登记管理模式。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科技类、文化创意类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与住所相分离的经营场所的,依申请人申请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许可审批的,许可审批文件、证件记载的经营场所和企业住所不一致的,无需办理变更或设立分支机构手续。

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本市住所登记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登记机关应当将经营场所地址在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为“经营场所:XXXXX”,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公示经营场所信息。

(二)电商配送点无需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网络商品交易零售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配送点、仓库、展示厅可以不再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但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上述场所信息。配送点、仓库和展示厅的设置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等条件,且不得影响利害关系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或生活秩序。

三、改革经营范围登记制度


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的企业,其经营范围除记载主营项目、前置审批项目、“先照后证”项目外,可以不登记其他具体经营项目。前置审批项目按照许可审批文件、证件记载的内容登记,“先照后证”项目的登记按照《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做好工商登记工作的通知》(京工商发〔2015〕39号)的规定执行。

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中不涉及“先照后证”项目的,在其经营范围项下统一标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中含有“先照后证”项目的,在其经营范围项下统一标注“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xxx(‘xxx’指‘先照后证’项目的规范用语)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不登记具体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主动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公示其具体经营范围。

根据企业的申请,经营范围中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

四、改革企业集团登记方式


(一)放宽集团公司登记条件,不再单独办理集团登记。

取消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拥有不少于3家子公司的企业可以登记为集团公司,在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子公司不足3家的,但满足《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登记办法》(2011年6月24日市政府234号令)规定的企业,也可以登记为集团公司。

(二)集团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或经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冠以集团名称。

五、创新工商服务方式

(一)深入推行全程电子化服务。建立公司登记网上快捷通道,实现名称全流程网上无纸化办理。探索推行工商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逐步实现申请人可以不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提供全程电子化登记与审核服务。

六、工作要求

(一)凝聚共识,高效有为。《若干意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为支持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创新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各单位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积极有为,将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与商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与首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结合,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紧密结合,形成深化改革发展的合力和动力,切实将改革新政惠及园区企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示范区落地生根。

(二)畅通渠道,深化效能。各单位要以推进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发展各项政策落实为契机,按照便民利民、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开放共享的总体要求,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改进服务方式,拓展服务渠道,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质量,深化服务效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平、便捷的服务,将改革成果充分体现出来。

(三)勇于突破,开拓创新。多年来首都工商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措施创新多由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积累沉淀而来。各单位要紧紧依托中关村创新发展平台,在工作实践中以发展的视角和创新的理念开展工作,不断激发服务发展的工作创造力,主动适应大数据、“互联网+”时代社会公众的服务需求,开拓创新,高效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

七、附则

(一)享受本意见政策措施的企业迁出中关村示范区的,原已享受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不再要求按示范区外政策进行调整,但企业迁出后不再享受新的示范区政策。

(二)本意见自 2016年2 月15日起实施。之前规定与本意见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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