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工商发〔2016〕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名称自主预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9 02:37: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名称自主预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工商发〔2016〕9号







各区分局、专业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各事业单位,各协会、学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5〕16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市局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名称自主预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工作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名称登记制度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企业自治的名称自主预查制度,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内在要求,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重要体现。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转变理念、优化服务,以工商总局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创新发展为契机,服务首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中关村示范区向具有全球竞争力和科技创新中心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

按照先行先试,逐步推开的改革原则,名称自主预查制度先期在中关村示范区海淀园选择科技和文化行业的内资公司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展到全市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全行业推广实施。市局授权登记注册处根据改革试点情况确定逐步扩大适用的时间和范围。各分局要根据试点工作推进安排,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完善工作流程,稳妥有序推进改革试点。

三、明确程序,规范操作

(一)加强事前服务和管理

有序做好申请人自主预查申请的前端告知、引导和服务,搭建规则明确,流程清晰、操作便利的名称自主预查服务平台,为申请人通过自主预查服务系统进行企业名称预查提供便利。充分告知申请人名称预查规则、主体责任和法定义务。

(二)依法履行事中审查职责

实行名称自主预查制度不代表登记机关不再对预查的名称进行审查,而是将名称审查工作后移至企业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环节。登记机关通过现场或网上受理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登记或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时,除不再对预查通过的名称是否与其他企业名称重名或近似进行判断外,应当严格按照《办法》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的规定,对预查通过的名称进行审查。

1.申请的名称信息与预查名称信息不一致的,即投资人信息、主营业务、行业代码等发生变化的,仍按现行审查原则进行审查,能够进行名称信息调整的,受理人员应告知申请人自行通过自主预查服务系统调整预查名称信息,或指导申请人利用登记机关现场提供的上网服务系统进行调整。

2.通过授权方式取得的预查名称,办理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时申请人应同时提交名称授权文件(包括加盖授权人公章的名称授权书和授权人资格证明,商标授权的还应提交加盖商标注册人公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3.登记机关在登记环节发现预查通过的名称存在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情形的,应当通过金网不适宜名称处理程序办理。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审核表》(附件1),报送本单位登记部门负责人审批认定是否为不适宜名称。经认定为不适宜名称的,登记机关应在网上或现场申报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更换名称。

申请人需要书面认定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出具《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书》。登记机关留存《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书》复印件。

4.根据《办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不适宜名称的认定提起异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异议申请(应当说明异议理由及诉求等);

(2)异议提出人的身份证明;

(3)《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书》;

(4)授权委托文件。预查名称尚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应提供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委托意见;已成立的企业,提供加盖企业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加盖公章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登记机关应当按《办法》规定的时限作出维持或撤销认定结果的决定,并出具《不适宜企业名称异议决定书》。登记机关留存《不适宜企业名称异议决定书》复印件。

因名称不适宜导致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驳回的,申请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级登记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1.不适宜名称纠正

根据《办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对于通过名称预查并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由企业当前登记机关报请市局确认是否属于不适宜名称,登记机关在报请市局时应填写《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审核表》。经市局确认为不适宜名称的,由登记机关发出《不适宜企业名称认定书》,并责令企业在6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拒不更改名称的,登记机关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在其“名称”栏就认定为不适宜名称情况进行备注。

2.不适宜名称异议处理

根据《办法》第20条规定的情形,通过名称预查并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被认定为不适宜名称,申请人提起异议的,有关程序参照本通知前述规定执行。

3.名称争议处理

对于通过名称预查并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因名称的使用引发名称争议的,按照《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处理,具体操作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名称争议处理办法(试行)》执行。

四、认真组织,抓好落实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改革精神,既要全面理解此项工作的开放性和创新性,又要充分认识其复杂性和艰巨性,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加强业务学习培训,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放和管的原则和方法,积极稳妥,有序实施。要注重总结积累,关注舆情反应,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及时应对和解决问题。此项工作全面推开后,将作为考核指标之一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月14日







附件:中关 村国家自 主创新示 范区企业名 称自主预查管 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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