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党发〔2017〕22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津党发〔2017〕22号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要求,推动全市民营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发展,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不断增强整体实力和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和明确目标要求,充分认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意义
1、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基;必须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多年来,市委、市政府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要看到,我市民营经济总体规模偏小、创新能力不强、发展活力不足、质量效益不高等等。当前,天津发展正处在重要的历史性窗口期,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的重大举措,对于优化全市经济结构、培育经济增长点、增加就业岗位、改善民计民生、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重点,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思想上放心放胆,在政策上放宽放活,在工作上放手放开,坚决破除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2、明确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十届十一次全会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原则,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振兴实体经济为重点,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重大历史机遇,“创新竞进、优化结构,以质为帅、效速兼取”,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着力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社会环境,充分释放民营经济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民营经济,为加快建设美丽天津、实现中央对天津定位、全面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3、全面实现发展目标。民营经济规模总量进一步扩大,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质量效益全面提升,地位作用不断提高。到2020年,全市民营经济市场主体达到110万户以上,其中民营企业达到50万户以上,民营科技型企业达到10万户以上,年营业收入超5亿元企业达到1400户以上;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55%以上,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65%以上。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4、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发〔2016〕43号),最大限度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支持各类人才在津投资创业,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入股民营企业或离职创办企业,科技人员可以到民营企业任职或兼职兼薪。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政策,对入驻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新创办企业,按规定给予房租补贴。
5、打造优质创新创业平台。推动建设高水平众创空间,完善众创空间备案制管理和绩效考评机制,支持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支持有条件的区、高校建立博士后创业园。提升创新创业平台服务管理能力,支持创新创业平台设立专项基金,引入各类投资机构,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参股投资,实施创新创业平台经营者培训计划,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支持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在用地、场所和税费等方面给予扶持,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检测认证等服务。
6、提升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水平。完善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整合政府、社会服务组织、中介机构等各类服务资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健全市、区、乡镇(街道、园区)三级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行“一站式”“订单式”服务。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举办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推动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交易市场建设。
三、全面扩大民间投资发展行业和领域,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7、全力推进民间投资。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调整完善行政许可目录,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的原则,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清单以外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资本同等待遇,面向市场公平竞争、齐头并进。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库,规范项目管理,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民用机场、能源站、高速、轨道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铁路、电信运营、油气勘探开发、国防科技等行业和领域。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产业基金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加大对商贸流通领域的投入,进入电子商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统筹规划教育资源,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鼓励社会资本创办和参股控股国有职业教育学校,进一步拓宽民办教育发展空间。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凡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要求的,不受数量和设置地点的限制,在学科建设、技术交流、等级评审、技术准入、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共享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享受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大力发展康复医疗事业,推进医养结合进程,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提高补贴标准,降低民办养老机构经营成本。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发展农村旅游业和进入文化领域发展。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发展专业和兼业的民营体育中介机构,举办各类体育赛事活动。加快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军工市场,鼓励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领域。
8、优化行政审批和商事登记制度。严格规范前置审批条件,对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涉及的证照办理等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一律不得设置其他条件。提高审批效率,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带动战略促进投资增长的意见》(津政发〔2017〕2号),推行投资项目审批“以函代证”等改革举措;探索建立“容缺后补”服务机制,加快推进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完善联审流程,简化审批环节;积极推进“多项合一”“多证合一”;依法有条件缩小消防行政许可事项的覆盖范围。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完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开放企业名称数据库,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推行企业、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实现市场退出便利化;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逐步实现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全程网上办理。
9、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把民营企业发展和国有企业全部混改结合起来,全面推进竞争性国有企业引进社会资本进行股权结构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鼓励民间资本控股经营。建立国有企业混改分类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项目库,完善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合作工作协商机制,搭建企业对接交流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途径,鼓励民间投资主体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收购、股权收购、可转债认购、出资入股、股权置换,或与国有企业合资新设企业、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民营企业并购国有企业,参与其分离办社会职能和企业改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优惠政策;被兼并重组企业原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兼并重组企业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
10、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完善民营企业“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市场化协同创新机制,打造百家领军企业“产学研用”创新联盟,支持民营企业开展联合创新和重大专项(工程)攻关;支持民营企业设立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和市级研发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和我市科技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政策扶持。加大民营企业创新激励力度,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向科研院所、高校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单位面向民营科技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
11、积极培育新型企业家及高素质专业人才。健全各类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实施“民营企业家培养工程”和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搭建招才引智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培养和引进创新型科技人才、实用型高技能人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放宽民营企业育才聚才政策,支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并享受相应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推荐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及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并结合实际对首席技师实施特殊奖励;对民营企业取得高级工及以上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在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时,根据职业紧缺程度及技能等级给予政策支持。
五、全面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12、大力推进“百千万”工程建设。建立重点企业数据库,开展精准帮扶,动态跟踪服务,培育一批重吨位企业、明星企业和先锋前卫企业。深入实施百户民企集团发展壮大行动,支持企业主动对接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行业龙头企业、上市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实行强强联合,形成核心竞争力强、规模效益高的大企业大集团。深入实施千户民营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行动,支持企业研发高新技术产品、采用先进工艺、全面加强质量管理,每年完成300家以上民营科技型企业提质增效,发展一批市级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入实施万户民企转型升级行动,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都市农业,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提升、研发“专精特新”产品、智能制造与“互联网+应用”,以及到示范工业园区承接产业转移等,全面提升产业层次和创新发展水平。
13、大力实施品牌提升战略。建立天津品牌指数评价和考核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增强品牌和知识产权意识,支持品牌发展,积极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培育知名品牌,争创驰名商标。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开展企业标准化工作以及承担标准化项目。
14、大力开展区域合作。推动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滨海—中关村科技园、未来科技城京津合作示范区、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津冀天铁循环经济示范区、津冀协同发展示范区等重大合作载体建设。打造区域合作平台,办好全国民企天津行系列活动(民洽会)、中国天津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企业国际融资洽谈会、天津滨海国际文化创意展交会、中国旅游产业博览会等合作交流活动。完善债权、股权等交易平台,积极发展京津冀和环渤海地区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提升产权交易平台在权益托管、转让等方面的功能,为民营企业各类权益转让交割提供便利。
15、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搭建境外经贸市场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编写企业对外投资国别指引系列丛书,为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服务。加快苏伊士合作区和市级境外产业园区建设,为民营企业“走出去”提供发展空间。支持民营企业在“一带一路”地区投资开发资源、开展科技合作,以及到海外进行企业并购、设立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产品认证、专利申请。支持民营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支持外贸小微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鼓励民营企业借助天津自贸试验区对贸易投资的促进作用,对标国际经济贸易规则,积极利用国外市场和人才、资本、技术等资源,进一步提升国际竞争力。
六、切实加大政策支持和落实力度,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
16、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继续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13〕27号)以及国家和我市出台的有关扶持政策。发挥海河产业基金的作用,带动社会资本设立多层次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纳入基金备选项目库。每年从现有市级专项资金安排3亿元,4年共12亿元,用于支持万户民企转型升级行动,特别要大力支持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大政府采购政策支持,提高政府采购民企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对于在津新设立的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给予一定奖励。互联网、高科技类轻资产高收益的企业,兼并、收购、控股外地企业并在本市纳税的企业,已在外地设有分支机构并回本市结算、汇缴纳税的企业,凡符合总部机构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支持和奖励政策。
17、切实改善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股改上市挂牌融资,对完成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等民营企业,落实资金扶持政策。设立支持民营企业融资“资金池”,帮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解决转贷、续贷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深化“政银企”三方协同合作机制,强化信用信息金融服务平台、“银税互动”机制的功能。完善民营小微企业续贷政策,落实民营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有关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转贷企业,允许“无还本续贷”,不动产登记部门按规定支持办理相关手续。对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端产业转型升级的传统企业,实施差异化融资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开发有助于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特色产品。积极稳妥有序推动投贷联动试点,推动设立科技信贷专营机构。加强银行机构监管,督促银行机构落实服务价格相关规定,加强服务价格管理,严禁向民营企业违规附加贷款条件、收取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和基金产品等行为。
18、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严格依法保护民营经济市场主体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和各种新型财产权益。建立“护幼容错”机制,将企业家个人行为与企业行为相区别、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相区别,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提高涉企执法效率,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规范企业检查行为,规范行政执法处罚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惩治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以及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给民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各类犯罪案件,坚决予以查处。
19、规范管理和优化服务。完善信用监管机制,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审批平台及执法监督平台对接,完善失信企业跨部门联合惩戒制度。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保证金等,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全面清理“红顶中介”,严禁有关行政部门通过指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办理相关事项方式,进行变相收费。建立不动产抵押登记企业绿色通道,降低企业时间成本。对一些特殊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实行差异化容积率管理。提升民营企业服务水平,强化市区两级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功能和作用,按照“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完善投诉受理工作机制;建立干部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干事创业、担当担责;完善各级领导联系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对话交流机制,建立领导干部联系点、“包户帮扶”制度,开展经常性调研服务活动;整合建立民营经济研究智库,加强重大问题研究。
20、支持各类商会协会发挥作用。支持商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鼓励商会协会发展。加强各类商会协会规范管理,引导各类商会协会加强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激发服务民营企业的活力,在反映企业诉求、保护企业产权、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应对贸易纠纷、开展企业培训、加强信息交流、制定行业规范标准、行业监管、职称评定、参与政策研究制定、发展环境评估等方面发挥作用。对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商会协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并享受优先购买政府服务项目待遇。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推动落实
21、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实市区两级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推动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实施清单管理,列出任务清单、责任清单、问题清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完善协调推动机制,谁分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主动靠前,集中力量抓实抓好,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全力抓、职能部门合力抓的工作格局。
22、加强民营经济组织党的建设。推动民营经济组织党建工作,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双覆盖,加强党组织书记和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建设,开展“五好党支部”创建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和党员在企业发展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开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念、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企业发展的信心和对社会的信誉。
23、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干部、广大民营企业家,要在推进民营经济发展中凝聚共识、同心同德同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要按照“亲”“清”要求,在交往中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做到“亲”中有“清”,“清”中有“亲”,既“亲”又“清”。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地同企业家接触交往,多关注多关心、多指导多服务,不以权谋私、不搞权钱交易,真心实意支持企业发展;企业家要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多沟通交流,共同营造政商关系“新生态”,开创政商关系新境界,努力形成政商融洽、企业发展、干部廉洁的新局面。
24营造浓厚宣传舆论氛围。大力宣传中央和我市关于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新创业、回报社会的民营企业家和个体工商户典范,宣传创新驱动、转型升级、股改上市挂牌、做强做大、“走出去”和以党建促发展的民营企业典型。实施“民营企业健康成长工程”,定期发布民营企业销售、纳税、科技创新、制造业、促进就业、社会责任等六个100强企业榜单;开展文明民营企业和文明个体工商户创建活动,宣传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25、强化统计监测和监督考核。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建立混合所有制经济统计机制。完善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制度,开展第三方评估,适时调整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指标在全市考核体系中的权重。严格监督问责,健全明察暗访机制,开展常态化督查,严格督促整改政策不落实、服务不到位等问题,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以及损害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件严肃追责问责,对问题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责任,切实推动各级各部门转变作风,更好履职尽责,不断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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