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金办发〔2016〕4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合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金融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30 04:26:3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合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金融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内金办发〔2016〕41号






各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各盟市工商联,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讨论组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讲话精神,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金融办会同自治区工商联研究制定了金融业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非公有制企业信贷支持力度。继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促进小企业贷款业务稳健发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年度增速不低于全区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水平。各金融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情况纳入全区金融工作年度表彰奖项。

二、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奖补资金。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各级政府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奖补资金,对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贡献突出的金融机构(含小额贷款公司),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奖补。

三、探索建立融资担保基金。归集行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扶助的各类专项资金,吸引金融机构等社会资本注资,共同发起建立自治区融资担保基金,用于入股符合条件的县域担保机构,带动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投入,壮大担保机构实力,为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四、加大直接融资补贴力度。对非公有制企业通过首发上市、定向增发、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发行私募债、公司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一定条件和标准补贴。

五、扩大担保抵押品范围。根据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需求急、频率高、金额小、抵押难的特点,创新信用模式,研究探索企业动产抵押、股权、应收账款、订单、仓储货单、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市场摊位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形式多样的动产及权利抵、质押贷款。

六、积极开展银税合作。银税双方在依法、保密、互利的原则下,充分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信贷融资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利用非公有制企业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守信优质企业,优化贷款审批程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扩大信用贷款规模。

七、积极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提供保证保险,创新“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模式,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载体,为无抵押无担保企业提供增信融资服务。

八、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信息体系,科学规范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等级情况给予一定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等优惠,并简化审批手续。

九、加快融资服务平台建设。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各级政府加快推进各类产权、股权、抵(质)押品评估、登记、流转平台建设,规范各类市场中介机构运营,为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配套支持。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功能,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整合小微企业客户的司法、工商、税务、海关、电信、水电等综合信息,以便金融机构对客户的经营情况作出准确的判断。

十、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融资培训。各盟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1-2期面向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融资培训班,讲解融资理念,推介融资工具,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多渠道融资方式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利用资本市场新型融资工具实现直接融资,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融资思路。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联合会

201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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