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建法〔2017〕2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7〕23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依法经营,诚信履约,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活动是指保证人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承包人履约等保证担保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实行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人履约保证担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承包人履约保证担保的金额。
本市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保证担保活动参照本办法。
鼓励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工程保证担保方式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
工程保证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证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其中,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同一保证人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人履约担保。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人履约保证担保由专业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业企业可以要求专业担保公司办理赋予保函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在办理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备案时,应当出示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人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将上述信息记入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对已超过保函有效期的保函复印件,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委不再继续留存。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因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按照《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京建法〔2015〕20号)规定,变更协议应当办理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备案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出示相应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和承包人履约保证担保保函的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在选择专业担保公司时,应当认真考察其承保能力。
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加强管理,规范经营,建立健全对被保证人及担保项目的保前评审、保后服务和风险监控制度。
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0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保证担保的暂行办法》(京建法〔2008〕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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