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商办发〔2017〕1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指导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2-01 00:12: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指导意见






桂工商办发〔2017〕133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登记管理的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营业执照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精神,现就我区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认识

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是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向纵深的关键环节,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提升注册便利化水平的重要抓手,是“互联网+工商政务服务”的直接体现,对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和透明度,便利群众办事创业,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具有重要意义。全区工商系统2016年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登记改革以来,通过防城港、桂林等试点城市的探索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初步实现了公司设立“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核准、网上发照并公示、电子归档”的目标,形成了让企业和群众零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的政务服务新模式。但同时,也仍存在网上服务事项不全、信息共享程度低、可办理率不高、企业和群众办事仍然不便等问题。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并将推动企业登记注册工作迈入全新的信息化时代。

二、着力提升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的便利性

自治区工商局将坚持“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安全可靠” 的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基本原则,按照工商总局技术方案要求,对现有全程电子化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并逐步引入公安部门的人口户籍库、数字证书接口、银证认证等信息技术,降低和拓宽自然人身份认证的门槛和渠道。利用合规技术手段,保障全程电子化登记安全可信、稳定可靠,规范企业电子登记档案的采集、加工、存储和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三、积极扩大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适用范围

2017年10月底前,自治区工商局将向社会开放涵盖所有业务、适用所有企业类型(除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外)的网上申报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申请人可通过自行登录广西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网址:http://121.31.62.56/ICPSP/index.action),进行企业名称查询、用户注册、填报登记信息、网上签名,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提交申请,无需到登记窗口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登记机关在红盾综合业务系统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企业网上申报、全程电子化登记能有效实现企业登记便利化、让企业群众少跑路,提升登记机关行政效能。各级工商部门要大力引导和推广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的应用,同时,坚持需求导向,尊重企业选择,多种登记方式并行,申请人也可自主选择窗口登记,通过窗口登记、网上申报、全程电子化等多种登记方式并行,形成线上线下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政务服务新模式。

四、规范用户管理,实现电子签名

(一)规范用户管理。我区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实行分级用户管理,实现不同企业登记事项办理。一是查询企业名称的,无需注册,直接查询;二是视登录手段可分为手机登录、证书登录、电子营业执照登录等三种方式,进入广西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http://121.31.62.56/ICPSP/index.action)用户注册认证模块提交真实准确的姓名、身份证件、银行证书、手机号码、影像等信息,系统采用与合法有效的身份认证系统联网自动比对方式,实现自动确认,进行用户注册。其中名称登记业务可通过手机登录用户办理,注册登记业务则需通过证书登录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办理。企业法人库(广西)建成后,区内企业法人可通过该库进行企业信息自动比对;区外法人和其他组织注册通过国家统一建设的国家法人库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平台获取信息,实现自动确认。

(二)实现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对象包括:企业投资人、董事、监事、经理以及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等,根据登记事项不同,系统将会提示需要完成电子签字的对象。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申请的,材料签署人应在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上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端网上手写签名。自然人由其本人签名,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有权签字人签名。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网上提交的电子申请材料、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三)实现留痕管理。采用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方式的,要按照工商总局技术方案要求,根据工商总局确定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手段,实现对用户注册、提交申请、网上签名、受理审核、发照归档等环节产生的数据及操作过程的留痕管理,做到可追溯、可查询,确保全程电子化登记各环节安全可信。

五、明确电子登记档案管理

(一)电子登记档案的归集。全程电子化登记形成的原始电子申请材料(含各类表单和附件)、登记机关电子审核表单及相关数据库文件、图像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数据电文即为电子档案材料,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级登记机关要做好电子档案材料的归集工作,并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制定的电子档案目录要求生成企业电子登记档案。全程电子化变更与注销登记时,可通过寄递服务等方式,收缴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电子登记档案的保存。按照自治区工商局确定的电子登记档案存储标准和管理模式加强电子登记档案管理,采用合规的安全技术手段,确保电子登记档案的安全、真实、可信、可靠、完整和可用。自治区工商局提供统一接口和数据下发库的形式,各地登记机关要做好与原有企业档案(影像档案)管理系统的技术对接工作,按照登记权限及时下载、保存和备份电子登记档案。

(三)电子登记档案的利用。各地登记机关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电子登记档案信息查询服务,实现电子登记档案和书式影像档案在档案查询系统的统一查询利用。发挥电子登记档案易于共享的优势,逐步推行电子登记档案自助查询服务。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及其它敏感信息的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涉密信息的保管和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的要求。

(四)电子登记档案的迁移。通过全程电子化登记的企业需迁移变更登记机关的,原登记机关应将其电子档案及时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有纸质档案的一并移交。无法实现数据对接的,移交加盖档案查询印章的电子档案打印件。原登记机关应当继续保存已迁移企业的电子档案数据,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移交与接收的电子档案应当真实可靠、齐全完整、安全可用。

六、加强惩戒措施,保护相对人权益

各级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全程电子化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提供虚假身份、提交虚假材料(文件)等恶意行为。冒用他人身份证或网上冒用他人身份签名骗取登记的,支持被侵权人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登记的行政诉讼来保护其权利。登记机关应依据法院生效判决,或依被侵权人书面申请和公安机关处罚决定冒用的事实,对相关登记事项依法予以处理。

七、加强社会宣传和服务保障

各地要充分利用微信、报纸等媒介,加大对我区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的宣传。自治区工商局将统一制作网上办照操作视频,各地要结合实际制作宣传视频,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的便利性和操作方法,并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同时加强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的操作方法,规范内部审批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现场开辟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申报区域,配备导办员,指导申请人现场网上申报和登记。各地可建立企业用户咨询解答指导服务平台,鼓励和帮助企业使用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系统。设有行政审批局的地方,设区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其在全程电子化登记工作业务上的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开展到位。

各地在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改革工作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反映。业务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阎旭,0771-5522150;周材荣,0771-5530653;技术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何伟,0771-5531131-602。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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