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商发〔2016〕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01 02:56:33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工商发〔2016〕14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

2016年6月1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规范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行为,依法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合同提供方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合同格式条款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成立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由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律师事务所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合同格式条款评审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同监管业务机构和法规业务机构共同议定,其中专家学者比例不得少于三份之二。

第四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其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在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一)合同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可以由企业法人统一公示,其分支机构不再重复公示。

(二)行业组织可以对本行业制定和使用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统一公示。

合同提供方采用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统一制定、推行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其上级部门、单位或者行业组织已经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公示的,合同提供方不再重复公示,但对该合同文本已进行变更、修改的除外。

第五条 已公示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条款变更、修改的,合同提供方应当将变更、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重新公示。

第六条 合同格式条款网上公示、查阅系统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建设。

第七条 合同格式条款文本公示统一编制代码,格式为:gx(广西格式条款)—XXXXXX(各市、县、区行政区划代码)—XX XX(年度号)XXXX(顺序号)。

变更、修改后的合同格式条款文本使用新的编号。

第八条 合同提供方应当在已公示合同格式条款文本上标明公示编号,供社会公众检索、核对。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时,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合同提供方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告的,依照机关信息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合同格式条款经公示或者经建议修改的,不免除合同提供方因合同格式条款给他人造成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示范文本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发布,或者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自治区级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订、发布。

国家已制订合同示范文本的,自治区本级不再制订相同种类的合同示范文本,但相同种类中有细分类别需要的,可以制订细分类别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订合同指导试行文本,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发布、试行。试行期限为两年。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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