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商办发〔2016〕10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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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工商局“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桂工商办发〔2016〕104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自治区工商局注册分局、机场分局、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工商局:
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工商局制定了《“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登记“双告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工商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工商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
2016年6月7日
附件:自治区工 商局“先 照后证”改革后市 场主体登记“双告 知”工作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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