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商办发〔2015〕20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2-01 04:33:04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的补充通知
桂工商办发〔2015〕206号
各市、县(区)工商局:
按照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印发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的通知》(桂工商发〔2015〕3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制度,为进一步做好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工商局要按照《通知》要求,扎实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的备案工作,通过发布公告、电话告知等形式通知企业及时到辖区工商登记窗口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
二、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的备案范围为: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仍在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其中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需办理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备案。
三、自2015年8月30日起,各市、县(区)工商局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公示(广西)平台正常办理企业信息公示工商联络员的备案工作。 原有的市场主体工商联络员备案工作应在2015年10月30日前完成,新注册的市场主体工商联络员应在办理注册后30日内前完成。
咨询电话:07715531251, 5531831。
附件:【点击下载】
1.工商联络员备案流程
2.工商联络员变更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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